作者: 谢望原[1];张开骏[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页码: 138-144页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民间借贷
摘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结合金融信贷秩序的保益理解构成要件,“吸收资金并且承诺还本付息”与对象是否“特定”不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只有结合货币资本的经营才能把握存款的实质;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行为主体;“扰乱金融秩序的”属于结果属性,应考虑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来判断。不能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同于非法集资,否则会造成本罪的扩张适用成为“口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