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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附件: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对象

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

3、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三、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1、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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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4、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专业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专业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专业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三、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四、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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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姓 名 专业学院 处分原因 处分时间 申 请 理 由 辅主导任 员考 或察 班鉴 定 专 业 学 院 意 见 学 工 处 意 见 考察人签名: 年 月 日 (可另附纸) 性 别 班级 籍 贯 政治面貌 处分文号 处分等级 (思想汇报另附) (可另附纸)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签名: (盖章) (盖章)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个人思想汇报、成果证明、群众评价意见请附后,此页不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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