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
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从出借人借得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人承诺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逾期 日内还未还款的,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人民币肆佰元整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借款人未能按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借款人还应该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等)。
借款人应将该借款用于购买房产用,待购买之房产产权证办出后 日内将该房产全权委托给出借人,应到厦门市公证处办理全权公证委托,如借款人超过叁个月未能按时清偿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自行处理该套房产,借款人不得有异议。
按要求出借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如有争议,可在本借据签订地人民提起诉讼。
特立此据。
出借人:
借款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