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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厂房、作业场所、设备装置及工艺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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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厂房、作业场所、设备装置及工艺安全检查表

表2 序号 1 1.1 1.2 2 总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组织货流和人流,人货分流,互不干扰。 建、构筑物平面布置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GB50187-93 第4.1.6条 GB50187-93 第4.1.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第3.3.1条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的防火间距(m) 表3.3.1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2.1 注①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GBJ16-87 间距,应按上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第3.3.1条 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m。 ②注②③④⑤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增加3m。 ③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少于4m ④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少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少于4m。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1

2.2 GBJ16-87 第3.3.3条 2.3 GBJ16-87 第3.3.6条

序号 2.4 检查项目及内容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GBJ16-87 第3.3. 2.5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m GBJ16-87 厂外道路(路边)——15m 第3.3.9条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2个,门窗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符合《建规》表3.5.4的规定要求。 建、构筑物 厂房建筑应符合《建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的物质火灾危险性类别要求。 厂房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规》规范表3.2.1要求。 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除生产必须用多层者外,宜单层布置,防火分区最大允2许占地面积不大于4000m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面积不超过300m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口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厂房及建、构筑物土建基础应符合抗震基本烈度设防规定要求。 2 2.6 GBJ16-87 第3.4.4条 GB12801-91 第5.4. GBJ16-87 第3.5.4条 2.7 2.8 3 3.1 3.2 GBJ16-87 第3.1.1条 GBJ16-87 第3.2.1条 GBJ16-87 第3.2.1条 GE3.2.1 GBJ16-87 第3.2.7条 GBJ16-87 第3.2.3条 GBJ16-87 第3.2.7条 GB50191-93 附录A GB50011-2001 3.3 3.4 3.5 3.6 3.7 3.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GBJ16-8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 第3.4.1条 柱、钢柱承压的框架或排架,钢柱宜采用防火层。 2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3.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顶作为泄压面积,GBJ16-87 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泄压面积。 第3.4.2条 23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m)宜采用第3.4.3条 0.05-0.22。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 GBJ16-87 第3.4.5条 3.10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3.11 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3.1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灾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设3.13 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3.14 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GBJ16-87 第3.4.6条 GBJ16-87 第3.4. GBJ16-87 第3.4.9条 HG20571-95 第4.6.4条 HG20571-95 第3.1.6条 GB12801-91 第5.4.7条 《办法》 第十二条八款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办法》 第十二条第六款 3.15 3.16 厂房等建构筑物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证17①》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3.17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 工艺设备、装置及其布置 《证15①》 4.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条例》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第十三条 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办法》 第十二条 第五款 4.2 《证14》 3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4.3 SH3011-2000 设备装置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安全的要求。对第2.0.1条 处理腐蚀性、有毒介质宜按物料性质紧凑布置, HG20546.2-96 必要时还需采取隔离墙等措施。 第2.2.1条 装置内的操作通道一般宽度为0.8-1m,不常通行的局部地方最小为0.65m。 生产设备上供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在正常作业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足够退避空间。 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必须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工艺设备的防火、防爆 塔、容器、冷换设备宜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置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及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HG20546.2-96 第3.4.4条 4.4 4.5 GB5083-99 第5.7条 4.6 GB5083-99 第6.7.1条 4.7 HG20571-95 第2.3.3条 4.8 4.8.1 GB50160-92 第4.2.10条 4.8.2 HG20571-95 第3.1.5条 4.8.3 HG20571-95 第3.1.10条 4.8.4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置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发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HG20571-95 第3.1.11条 4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4.8.5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1、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 GB5083-99 2、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第6.4.1条 施; HG20571-95 3、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第3.1.7条 置换及保护系统; 4、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盛装、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有毒的设备和管道检修时,应有惰性气体置换、吹扫装置。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上风向。 特种设备 GB50160-92 第4.6.7条 GB5083-99 第6.4.3条 GB5083-99 第6.4.4条 HG20571-95 第3.1.4条 4.8.6 4.8.7 4.8.8 4.8.9 5 5.1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特种设备安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均应当遵全监察条例》 守本条例。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特种设备必须有设计、制造、检验资质单位进全监察条例》 行,并在特种设备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十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的安装必须由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5.2 5.3 5.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特种设备安气瓶等特种设备应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全监察条例》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并建立特第二十五条 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应按《容规》规定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规范并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5

5.5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 第140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厂内机动车辆许可驾驶牌照后方可使用。 工艺管道 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泵管口作用下和力距不超过允许值的情况下,应使管道最短,组成件最少。 压力管道的焊接、安装、检验应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并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管道除与阀门、仪表、设备等需用法兰连接(螺纹亦可)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工艺管道外壁应按标准规定标明物料管道颜色、流向、阀门开关方向。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 监察规定》 第44条 5.6 5.7 5.7.1 SH3012-2000 2.0.13 SH3012-2000 2.0.14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 规定》第10-12、27、30条 同上 GB7231-87 5.7.2 5.7.3 5.7.4 5.7.5 5.7.6 散热设施、管道及其附件温度>50℃应对操作人GB4272-92 员可能触及的部位进行保温。 HG20571-95 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应符第4.2.3条 合《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电气 根据用电负荷在化工连续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按其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分为一、二、三级负荷;化工生产过程中还存在一部分“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 新建低压配电接地系统应采用TN-S制,做到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单独敷设。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到保护零干线上。 爆炸性场所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金属框架、电缆金属外皮等均应做保护性接地。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6

6 6.1 HG/T206-99 第4.1.1条 6.2 GB14050-93 第4.11条 GB50058-92 第2.5.15条 GB50058-92 第2.5.7条 《天津市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25条 6.3 6.4 6.5 GB50058-92 第2.5.14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各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GB5083-99 第6.4.2条 6.6 6.7 GB50058-92 第2.5.2条(一) 6.8 GB50058-92 第2.5.2条(二) 6.9 GB50058-92 第2.5.2条(三) 在蒸汽、腐蚀性气体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中的6.10 照明灯具应符合防潮、防腐蚀、防火、防爆的要求。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6.11 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聚积或含6.12 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触电和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建、改建、扩6.13 建工程使用低压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15条 GB50058-92 第2.5. GB50160-92 第4.6.15条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10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其他移动式机《漏电保护器电设备,以及危险性的用电设备,潮湿、高温、6.14 安全监察规定》 金属点有系数大的场所等必须安装漏电保护第13、14条 器。 6.15 6.17 7 漏电保护器安装应符合《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规定 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源插座。 防雷、防静电 7

GB13955-95 GB5083-99 第5.8.2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置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装置,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置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置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7.1 GB50057-94 第3.1.1条 7.2 HG20571-95 第3.3.1条 7.3 HG20571-95 第3.3.4条 7.4 HG20571-95 第3.3.5条 HG20571-95 第3.3.6条 GB50160-92 第8.2.2条 7.5 7.6 7.7 可燃气体、液体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GB50160-92 顶罐,当顶板厚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第8.2.3条 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GB50160-92 第8.3.1条 7.8 7.9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置静电接地,不允许设HG20571-95 备及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体。 第3.2.4条 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置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着重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HG20571-95 7.10 口处,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第3.2.10条 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配置必要的静电第3.2.11条 检测仪器、仪表。 8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GB50160-92 第8.3.1条 7.11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GB50160-92 7.12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第8.3.2条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8 仪表、自控 8.1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容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GBJ16-87 第10.3.2条 SH3063-99 第3.0.1 GB50160-92 第4.1.2条 HG20571-95 第2.3.4条 SH3047-95 第2.7. SH3063-99 第3.0.5条 GB17681-99 第5. SH3063-99 第3.0.7条 SH3521-99 第6.5.1条 第6.6.1条 GB17681-99 第6.6条 8.2 8.3 8.4 所用检测报警仪器应是目前有资格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符合防爆要求。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仪表的电气系统应符合防爆要求,并设有接地保护装置。 仪表自控系统应有备用电源,保证断电后能连接供电子30min,切换时间不大于5s。 防中毒、防化学灼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待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需进入内部检查、维修的生产设备,特别是缺氧和含有毒介质的设备,必须设有明显的提示操作人员采用安全措施的标志。 9

8.5 8.6 8.7 9 9.1 《办法》 第十三条 9.2 GB5083-99 第5.10.3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置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9.3 GB5083-99 第6.7.2条 9.4 HG20571-95 第4.1.2条 9.5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使用有毒物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品作业场所劳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动保护条例》第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的十一条 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使用有毒物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品作业场所劳全和身体健康。 动保护条例》第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二十四条 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险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10

9.6 9.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9.8 HG20571-95 第4.6.1条 9.9 HG20571-95 第4.6.2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HG20571-95 第4.6.3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9.10 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置必要的洗9.11 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9.12 性接触毒物和高度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 10 防高空坠落、机械伤害及防滑设施 HG20571-95 第4.6.5条 SH3047-95 第2.7.9条 化工装置内在高度2m以上(含2m)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置便于操作、10.1 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围栏、平台、安全盖板、防护板等附属设施。其扶梯、围栏和平台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HG20571-95 第3.6.1条 GB4053.1~3-93 GB4053.4-83 GB5083-99 第5.7.4条 SH3047-95 第 2.5.2条 SH3047-93 第 2.5.3条 SH3047-93 第 2.5.4条 HG20571-95 第3.6.2条 HG20571-95 第3.6.3条 GB5083-99 第6.1.6条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6款 10.2 10.3 10.4 10.5 工作的场所的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设有防滑设施。 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止操作人员坠落的设施,相邻两层的直梯宜错开设置。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行的机械零部件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设置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所有传动带、联轴节、电锯等设10.6 备外露危险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完好。 机修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10.7 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11 安全标志、安全色 生产经营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11.1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GB23-2001 GB24-96 SH3047-93 第 2.6.1条 HG20571-95 第5.1.2条 HG20571-95 第5.2.2条 HG20571-95 第5.2.3条 SH3047-95 第 2.6.3条 SH3047-95 第 2.6.4条 化工装置应执行《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规定。生产场所、装置、设施等易发生危险部位、11.2 岗位应按《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规定进行安全着色,设置安全标志。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11.3 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护栏采用红色。车间内安全通道等应采用绿色。 11.4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11.5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11.6 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符号或设明显的标志。 11.7 12 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火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化学品(含毒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12.1 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化学品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12.2 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条例》 第十四条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二条 《工作场所安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全使用化学品12.3 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的规定》第十三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12.4 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12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四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12.5 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生产职业中毒危害的各类、后果、预防以12.6 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13 防火与消防设施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八款 《证17③》 13.1 消防设施应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建、构筑物的构架及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13.2 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3 13.4 装置内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装置内设备本体及其基础,管道及其支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GB50160-92 第4.1.11条 GB50160-92 第4.1.1条 GB50160-92 第4.1.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骨架,应设置耐3火层: 1、单个容积有5m及以上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2、在爆炸危险范围13.5 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3、钢裙座外侧示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等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13.6 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化工装置消防设施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13.7 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设置相应在的消防给水设施。 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的13.8 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 化工生产装置的水消防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程度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13.9 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带架水等消防设施。 13

GB50160-92 第4.5.1条 第4.5.2条 GB50160-92 第4.5.3条 HG20571-95 第3.1.13.1条 HG20571-95 第3.1.13.2条 HG20571-95 第3.1.13.3条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检查 实际情 备注 法规、标准 结果 况记录 化工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设计相应的HG20571-95 泡沫消防及惰性气体灭火设施。 13.10 第3.1.13.4条 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第3.1.13.5条 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重点化工生产装置、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13.11 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 储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并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部位。 HG20571-95 第3.1.13.6条 GB50160-92 第7.8.4条 GB17861-99 第6.2.5条 GB50160-92 第7.8.4条 GB17861-99 第6.3.5条 GBJ140-90(1997年版) 13.12 13.13 罐区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并应设置适宜部位并带有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14 其它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14.1 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符14.2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条例》 第十 《办法》 第十二条 第四款 《证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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