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借款单位): 合同编号(牵头单位): 合同编号(贷款单位):
银 团 贷 款 合(人民币)
签订日期1: 签订地点:
1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同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住 所:
联 系 人: 电 话:
牵头单位(代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住 所:
联 系 人: 电 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住 所:
联 系 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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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传 真: 邮 编: 传 真: 邮 编: 传 真: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住 所:
联 系 人: 电 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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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币种为人民币的银团贷款合同。
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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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定义与解释 ............................................. 1 2. 贷款 ................................................... 3 3. 利率 ................................................... 4 4. 银团费用 ............................................... 5 5. 提款 ................................................... 5 6. 支付利息及还款 ......................................... 8 7. 银团事项 .............................................. 11 8. 借款单位的权利义务和陈述与保证 ......................... 15 9. 代理单位 .............................................. 17 10. 违约责任 ............................................. 19 11. 争议解决 ............................................. 22 12. 其他事项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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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合同
借款单位: 牵头单位(代理单位): 贷款单位: 贷款单位: 贷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上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银团贷款合同。
1. 定义与解释
1.1 贷款单位:指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向借款单位发放贷款的牵头单位、代理单位和各参加单位,或根据上下文的意思指上述各方中的一方。
1.2 借款单位:指 (借款单位名称)及其权利义务合法承继人。
1.3 牵头单位:指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
1.4 代理单位:指依据各贷款单位的授权,代表各贷款单位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约定义务的贷款单位,是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的银团贷款管理人。
1.5 参加单位:指在本银团中除牵头单位和代理单位外,参加本银团并为借款单位提供贷款的单位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1.6 多数贷款单位:是指贷款承诺额占贷款额度(当贷款承诺额与实际发放的金额不符时,以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占整个贷款总发放额的份额为准)50%以上(不含50%),并且贷款单位不少于两家的贷款单位组合。
1.7 银团贷款:指本银团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单位所发放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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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1.8 贷款额度:指在本合同中,各贷款单位承诺向借款单位提供的全部贷款的总金额。
1.9 贷款承诺额:指在本合同中,各贷款单位分别承诺的向借款单位发放的贷款金额,各贷款单位的贷款承诺额之和即为贷款额度,实际放款额与贷款承诺额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额为准。
1.10 工作日:指代理单位对外开门营业的工作日,不包括休息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但包括国家临时规定需要工作的休息日。
1.11 银团:指本合同项下全体贷款单位的整体。
1.12 银团贷款专门账户:指借款单位在代理单位开立的用于与本银团贷款有关的一切应付、应收款项划拨的专门账户。
1.13 放款:是指贷款单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单位提供资金的行为。
1.14 提款日:包括计划提款日和实际提款日。计划提款日是指本合同计划的提款日;实际提款日是指借款单位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确定的提款日。
1.15 税收:指现在和将来依据中国法律所发生的各种税费。 1.16“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17 银团会议:指由银团各贷款单位组成,负责协商决定本银团贷款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1.18 银团会议决议:指银团会议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议事规则做出的有效决定。
1.19 重大不利影响:指借款单位或其关联方发生重大变化,依照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银团贷款单位之意见,判断该变化将不利于借款单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0 提款期:指从本合同签约日(含该日)开始起满 个月结束之日止的一段期间。
上述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只限定在本合同项下。其他相关术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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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金融业惯例。
2. 贷款 2.1 贷款总额
本合同项下的总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2 贷款担保
本合同贷款为下列第 款确定的贷款。 (1)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
如为担保贷款,其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连带责任保证 (2)抵押 (3)质押 2.3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借款单位用于 。非经银团书面认可,借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将本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用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2.4 贷款的先决条件
2.4.1 本贷款的发放以代理单位收集齐下列全部文件为先决条件之一,否则贷款单位无义务向借款单位发放本合同规定的贷款:
(1)借款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复印件一份备案;
(2)借款单位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同意借款决议(如存在担保人的,还需要担保人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同意担保决议)的书面文件,或其他决策文件;
(3) 项目批文的原件供核查,复印件一份备案; (4)经各方签署并已生效的本合同书;如为担保贷款,还须有经各方签署并已生效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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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贷款单位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
2.4.2 各方保证自己所出具的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合法的。 2.4.3 借款单位没有实际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不利于贷款单位的违约事件。
借款单位的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相比,未发生任何不利于贷款单位的重大变化。
借款单位在第8.2条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放款时未发生不利于贷款单位的重大变化。
2.5 贷款额的调整
借款单位如有减少贷款额度的需求,应在下一提款期30天前向代理单位递交不可撤销的提款计划调整申请,银团应当同意。实际借款额小于借款合同金额的部分,按各贷款单位的参贷比例扣减各贷款单位的贷款额度。
3. 利率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确定、利息的计收方式,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3.1.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初始年利率在首次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以下第 项约定确定,即年利率为 %。
(1)上浮 %;(2)基准利率 ;(3)下浮 %。
3.1.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一年调整一次,调整起始日为本合同首次提款日起满一年时的对应日期。若当年没有对应日期的,则以满一年时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调整起始日。
3.2 违约利率
3.2.1借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对违约使用部分,根据借款单位挪用的金额和实际挪用天数, 按本合同当期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增加 %(违约利率)向借款单位计收违约金,对未支付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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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按违约利率计收复利。
3.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借款单位未按时清偿全部或部分到期或被贷款单位宣布立即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 则自借款单位应付之日起, 根据贷款本金的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 按本合同当期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增加 %向借款单位计收违约金,对未支付的违约金按违约利率计收复利。
3.2.3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调整时,上述违约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的下限同时调整,分段计息。贷款单位向借款单位计收违约金并不影响贷款单位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任何权利。
3.3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实施利率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贷款利率执行市场化利率标准,由贷款单位与借款单位按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4. 银团费用
本合同项下银团费用包括 ,由 承
担,银团费用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如下:
。
5. 提款
5.1 提款原则、提款日及提款数额
5.1.1 本合同每期提款,按以下第 项确定的原则提款。 (1)按各贷款单位的参贷比例;
(2)代理单位的贷款承诺额首先发放,不足的部分按其他贷款单位各自所承担的贷款承诺额的比例;
(3)其他: 。 5.1.2 在满足本合同第2.4条贷款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借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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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款期内按下列计划提取贷款资金,超过提款期的不得再提取贷款,如贷款实际发放日期与下述起止日期不一致,则以借款凭证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
提款日期 5.2 提款程序 5.2.1 申请
实际提款时,借款单位应于实际提款日的10个工作日前,向代理单位提交《提款通知书》。经代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凭《提款通知书》提取贷款,并作为该笔贷款的借款凭证。
5.2.2 审查
代理单位收到借款单位的《提款通知书》后,经审核认为借款单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的,应在《提款通知书》中载明的提款日3个工作日前,根据各贷款单位贷款承担金额,向各贷款单位发送《放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 《放款通知书》作为各贷款单位放贷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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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贷款单位 如借款单位实际提款额与计划提款额不同,则按提款原则安排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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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放款
各贷款单位收到代理单位《放款通知书》后,应在《放款通知书》载明的提款日当日的北京时间上午10:30之前将其应发放的相应贷款汇入代理单位的以下账户,并书面通知代理单位。如果账户信息发生变化,代理单位将提前书面通知各贷款单位。
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5.3 提款通知书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借款单位发出的提款通知书不可撤销。 5.4 贷款的垫付
借款单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但贷款单位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时,除代理单位过错外,代理单位没有任何义务代本合同任何一方垫付任何款项。
5.5 提款方式
5.5.1银团贷款专门账户
借款单位应在代理单位开立以下银团贷款专门账户,用于与本银团贷款有关的一切应付、应收款项的划拨。
户 名: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代理单位应当在相关贷款之提款日,将实际收到的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单位在代理单位处开立的银团贷款专门账户中。当贷款划至借款单位在代理单位开设的银团贷款专门账户时,便视为借款单位已经提款。
5.5.2借款单位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代理单位在相关到期日,从以上账户扣取借款单位在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复利及其他相关的应付费用。
5.6 提款计划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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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在合同约定的提款期内,借款单位变更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提款计划的,应于原计划提款日至少10个工作日前向代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代理单位书面同意后,借款单位按调整后的提款计划提款,并由代理单位将调整后的提款计划书面通知各参加单位,调整后的提款计划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5.6.2借款单位希望延长提款期的,应于提款期截止日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代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代理单位书面同意后,借款单位按调整后的提款计划提款,并由代理单位将调整后的提款计划书面通知各贷款单位,调整后的提款计划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6. 支付利息及还款 6.1 支付利息
6.1.1借款单位应向贷款单位支付利息,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根据实际提款金额及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6.1.2自首期提款之日起,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公历年每季末月的第20日,如结息日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工作日结息。
6.1.3借款单位应于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全额归还贷款本息。
6.2 还款原则、期限及还款数额
6.2.1本合同下的贷款按以下第 项确定的原则归还。 (1)按各贷款单位的参贷比例,同比例归还各贷款单位的贷款。 (2)代理单位所发放的贷款先行归还,多余的部分按其他贷款单位实际发放贷款的比例。
6.2.2 借款单位应按下列还款计划,安排偿还贷款。如贷款实际还款日期、金额与下述计划日期不一致,则以还款凭证载明的还款日期、金额为准。
还款日期 金额(万元) 8
(3)其他: 。
贷款单位 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6.3 还本付息程序
代理单位应于每一还本或结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向借款单位发送还款通知书或付息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5和附件16,但即使代理单位。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借款单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贷款单位支付贷款本息,借款单位应在还本付息日北京时间10:30之前将应付本息足额支付至其在代理单位开立的银团贷款专门账户。借款单位在还本付息日北京时间10:30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应付本息的,视为借款单位逾期支付。
代理单位应于每一还本或结息日从借款单位的银团贷款专门账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代理单位应于当天北京时间15:30之前将借款单位应向贷款单位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划到各贷款单位指定的以下账户:
贷款单位: 。 户 名: 。 账 号: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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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单位: 。 户 名: 。 账 号: 。 联系人: 。
贷款单位: 。 户 名: 。 账 号: 。 联系人: 。
贷款单位: 。 户 名: 。 账 号: 。 联系人: 。
贷款单位: 。 户 名: 。 账 号: 。 联系人: 。 6.4 提前还款
6.4.1 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归还的款项,借款单位不能重新借用。经银团会议同意的提前还款,借款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或费用。未经银团会议同意的提前还款,贷款单位有权要求借款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具体事项由借款单位与贷款单位协商确定。
6.4.2 利率市场化后,因借款单位与银团无法对利率的约定形成一致意见,贷款单位或借款单位有权要求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贷款单位有权要求借款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具体事项由借款单位与贷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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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协商确定。
6.5 展期
6.5.1 借款单位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时偿还全部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日的45个工作日前向代理单位提出《展期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7),申请贷款展期。
6.5.2 代理单位收到该展期申请书后,应立即召开银团会议,决定是否给予借款单位展期,并在贷款到期日的15个工作日前向借款单位发出的《展期申请回复》(格式见附件18)。银团不同意贷款展期的,借款单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6.5.3 各贷款单位在此授权代理单位按照银团会议决议向借款单位发出加盖代理单位公章的《展期申请回复》,对各贷款单位均产生法律效力。
6.5.4 展期利率按《展期申请回复》中列明的利率标准执行。展期贷款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档次利率期限,则在原贷款期限和展期内均按新的贷款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6.5.5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7. 银团事项
7.1 银团构成及银团中各贷款单位分担的贷款数额如下: 贷款单位
各贷款单位在各期贷款中的放款原则、金额及各期还款原则、金额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7.2 放贷计划
各贷款单位承诺:对于本合同第5.1.2条的提款计划,各贷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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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万元) 参贷比例(%) 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按分担的金额及时足额发放。
7.3 银团会议
7.3.1 牵头单位有权自行组织或应多数贷款单位要求组织召开银团会议。
7.3.2 银团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宣布借款单位违约并依照本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2)决定停止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等事项;
(3)认定借款单位的情况对于贷款的顺利收回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4)当借款单位发生对贷款单位的重大不利影响事件,贷款单位为防范风险,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措施时,对担保措施进行审核认定;
(5)决定向借款单位提起诉讼或仲裁; (6)同意借款单位提前还款;
(7)其他银团认为需要采用此种方式通过的事项;
以上(1)至(7)项应当由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2/3及以上的贷款单位表决通过。
(8)决定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 (9)贷款额的增加;
(10)贷款展期以及展期回复的内容;
(11)借款单位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各贷款单位以外的单位;
(12)决定减免、放弃借款单位的责任或债务; (13)确定新的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14)如代理单位违约而对借款单位、贷款单位进行赔偿时,决定其具体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应经银团会议,除代理单位以外的其他贷款单位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15)代理单位的确定与更换;
(16)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需要由各贷款单位一致同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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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8)至(16)项应当由全体贷款单位一致表决通过。 各贷款单位应按相应的贷款承担比例行使表决权,银团会议决定对所有贷款单位均具有约束。
7.3.3 牵头单位应在银团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贷款单位。
银团会议须有多数贷款单位参加方为有效。
牵头单位对银团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出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贷款单位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除召开现场会议外,银团会议也可采用其他形式,所作决定应由各贷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单位确认。
7.3.4 银团决议可以由会议方式作出,也可以书面通讯方式作出,但经通讯方式作出的有效决议须满足第7.3.3条规定的条件。
7.4 牵头单位及其权利义务
牵头单位除享有贷款单位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贷款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接受银团贷款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借款申请书; (2)负责银团贷款合同的起草、协商与签署,组织安排银团贷款等工作;
(3)负责银团贷款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4)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商定有关问题和事项;
(5)提示各贷款单位、借款单位履行按照本合同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
(6)起草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7.5 贷款单位的权利
本合同项下各贷款单位的权利是互相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各贷款单位均有权对借款单位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单独行使本合同及法律赋予的权利。
7.5.1贷款单位有权通过代理单位调查、审查借款单位提供给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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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资料、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借款单位的资信情况、清偿能力等;
7.5.2贷款单位有权通过代理单位检查、监督贷款的发放使用情况,查阅借款单位提供的有关经营资料;
7.5.3贷款单位有权监督、检查代理单位的各项工作; 7.5.4贷款单位有权按约收取贷款本息;
7.5.5如借款单位违约,贷款单位应通过代理单位主张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代理单位不作为,贷款单位有权自己直接主张权利,收到的款项经银团会议决定后,由代理单位按照各贷款单位的损失比例分配;
7.5.6如借款单位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在代理单位书面催缴无效后,贷款单位可在本合同规定的利息支付日或计划还款日,直接从借款单位开立在本合同任一贷款单位处的账户中划扣借款单位到期应付的本息,收到的款项经银团会议决定后,由代理单位按照各贷款单位的损失比例分配;
7.5.7贷款单位有权参加银团会议并对银团商议事项进行表决; 7.5.8贷款单位依照法律和本合同规定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7.6 贷款单位的义务
7.6.1本合同项下各贷款单位义务分别,任一贷款单位违约不能免除其他贷款单位各自的义务。
7.6.2 各贷款单位在接到代理单位的放款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规定,在放款日当日的北京时间上午10:30时之前,将当期贷款足额汇入代理单位指定的账户。逾期或未按通知足额发放贷款的贷款单位,应向代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发放或未足额发放金额为基数,按本合同规定的罚息计算),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7.6.3 各贷款单位应依规定放款,一家或几家贷款单位未能放款,不能免除其他贷款单位各自的放款义务。
7.6.4 各贷款单位对借款单位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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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7.6.5如贷款单位得知或确认借款单位有涉及重大纠纷、重大诉讼及仲裁等可能威胁到银团权益的事件,贷款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书面告知代理单位,并有义务协助代理单位处理相关事宜。
7.7 各贷款单位均是在对借款单位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单位对借款单位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贷款单位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8. 借款单位的权利义务和陈述与保证 8.1 借款单位的权利
8.1.1借款单位有权按期得到各贷款单位的贷款。
8.1.2任一贷款单位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放款,致使借款单位无法提取,借款单位有权通过代理单位追究贷款单位的违约责任。
8.1.3借款单位有权要求代理单位和各贷款单位对借款单位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借款单位的义务
8.2.1借款单位应保证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到位;
8.2.2借款单位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挪做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违法活动;
8.2.3借款单位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或提款日三天前,向代理单位提供借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2.4借款单位应向代理单位提供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贷款单位需要的其他资料,年报应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证明;
8.2.5借款单位应积极配合代理单位及代理单位组织的关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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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单位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督;
8.2.6除非经银团书面同意,借款单位不得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可能对其借入、使用和/或归还贷款金额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 ;
8.2.7如发生下列事件,借款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代理单位,并按银团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1)借款单位将进行大额融资、合并、分立、承包、租赁、联营、重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转让、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以及申请停业整顿、解散、破产等足以影响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顺利实现的行为时;
(2)借款单位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3)借款单位发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事项时; (4)其他任何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8.2.8借款单位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的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代理单位。
8.3借款单位的陈述与保证
借款单位在此向贷款单位陈述并保证如下: 8.3.1借款单位拥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权利;
8.3.2借款单位签订和履行本贷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借款单位的公司章程;
8.3.3借款单位为签订和履行本银团贷款合同,需要向主管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与批件在首期提款前办理完毕;
8.3.4借款单位为本次贷款向贷款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借款单位在该报告年度内的财务状况;
8.3.5借款单位未隐瞒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还款能力的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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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
8.3.6借款单位没有发生也不存在任何具有或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但在本合同签署前已向各贷款单位披露的除外);
8.3.7借款单位已向各贷款单位披露了其所知的、对各贷款单位各自决定给予本合同下贷款额度重要的事实和状况。
9. 代理单位
9.1 代理单位由银团各贷款单位共同确定。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各贷款单位不可撤销地共同授予代理单位行使贷款单位的各种权利(包括其他合理派生的权利)。
本合同项下银团贷款由代理单位进行管理,借款单位在本合同项下的提款、还本付息、资料提供等手续皆通过代理单位办理,借款单位与其他贷款单位间不发生本合同项下的直接业务关系。除非发生7.5.5中的情况。
9.2 代理单位的职责
9.2.1代理单位应当为银团的最大利益行使代理职责,若代理单位自身利益与代理职责相抵触的,代理单位有义务维护银团的最大利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2.2代理单位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审查借款单位的提款通知书,并审查其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
9.2.3代理单位应在每期贷款到期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借款单位按期还本付息;
9.2.4根据代理单位或银团会议的判断,若贷款单位或借款单位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代理单位应立即采取行动制止该行为或防止损害扩大,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在制止无效时提请银团会议讨论处理,并根据银团会议决定采取救济措施;
9.2.5在贷款单位不按时足额发放贷款时,代理单位有权另行组织款项向借款单位发放,违约贷款单位应当向代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9.2.6除非代理单位已收到本合同当事人更改地址的通知或其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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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知,否则代理单位只须按本合同所载的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人与该当事人联系;
9.2.7根据本合同约定,代理单位有权将贷款单位应付而未付的服务费用、违约金等款项直接从贷款单位应收款项中扣划;
9.2.8如果代理单位收到的款项少于借款单位到期应付金额,代理单位有权将收到的款项,按逾期罚息、利息和本金的先后顺序偿付;
9.2.9代理单位应办理银团各贷款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其他事项。
9.3 代理事务
9.3.1代理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贷款单位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9.3.2代理单位确认借款单位的提款通知书符合本合同的先决条件后,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各贷款单位承诺的金额确定各贷款单位的放款金额,并在收到提款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贷款单位,并按时足额向借款单位划付款项;
9.3.3代理单位收到借款单位支付的利息、归还的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收到款项应在北京时间下午3:30以前,按每一贷款单位当时实际贷款承担比例划至各贷款单位指定账户,并向各贷款单位发送记载借款单位当期应付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通知书;
9.3.4代理单位应将借款单位提供的更新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年报、季报)等复印件提供给各贷款单位;代理单位应将其他借款单位或各贷款单位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材料按合同约定时间传达给各贷款单位或借款单位。
9.3.5对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代理单位应在得知违约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或提请银团会议作出处理;
9.3.6在代理单位得知或确认借款单位有涉及重大纠纷、重大诉讼及仲裁等可能威胁到银团权益的事件,代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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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各贷款单位;
9.3.7代理单位根据本合同及银团会议决议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由各贷款单位共同承担法律后果,除非系代理单位的过失或恶意行为直接导致;
9.3.8代理单位对在谈判、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借款单位及有关当事人提供或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前提条件、预测或计划方性和完整性不负任何责任;对借款单位及有关当事人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不负任何责任;
9.3.9代理单位应监督、检查借款单位履行合同的情况,有义务在每次银团会议上向各贷款单位通报银团贷款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接受各贷款单位的咨询与核查;
9.3.10若借款单位发生违约行为,代理单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全体贷款单位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9.3.11执行银团会议决议,办理各贷款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9.4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单位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9.4.1其他缔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9.4.2代理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做到谨慎、尽职,却仍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的违约行为;
9.4.3借款单位及有关当事人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 9.4.4其他代理单位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情况。 10. 违约责任
10.1 借款单位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如果借款单位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应尽的义务,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即构成借款单位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代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10.1.1借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代理单位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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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的部分,按本合同规定计收违约金;
10.1.2借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足额还本付息,代理单位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本合同规定计收违约金;
10.1.3借款单位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单位可通过代理单位追回贷款本息;
10.1.4借款单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或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存在实质性的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产生重大误解的,代理单位有权要求借款单位限期纠正;借款单位未按期纠正的,代理单位有权根据银团决议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借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10.1.5借款单位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对本合同项下还贷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代理单位有权根据银团决议,停止继续放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0.1.6借款单位发生大额融资、合并、分立、承包、租赁、联营、重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转让、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以及申请停业整顿、解散、破产等情形(但国家统一部署的电力改革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对本合同项下还贷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代理单位有权根据银团决议,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10.1.7在本合同贷款期限内,如因借款单位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代理单位有权根据银团决议解除合同,对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
10.2 贷款单位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10.2.1贷款单位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通过代理单位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计收借款单位逾期罚息的计算方法相同。
10.2.2任一贷款单位逾期或未足额发放贷款,借款单位在要求违约贷款单位支付违约金后,有权要求违约贷款单位继续履行本合同。
10.2.3如任一贷款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提供贷款,但按约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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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金的,代理单位有权就该笔贷款额度向其他贷款单位协调提款并由实际贷款单位行使债权,该违约贷款单位继续承担剩余贷款承诺额的放款义务;如该违约贷款单位未按约补足贷款,也未按约支付违约金,视为该违约贷款单位放弃按照贷款承诺额度未发放贷款部分的权利。代理单位有权组织将该笔贷款债权以及按照贷款承诺额度未发放贷款部分的权利进行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参加单位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0.2.4各贷款单位对借款单位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履行保密义务,给借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向借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0.2.5各贷款单位向借款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分别的。代理单位为处理贷款单位违约事件而发生的各种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均应由违约的贷款单位承担。
10.3 代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10.3.1代理单位因过错而未履行职责的,各贷款单位可依照本合同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单位限时改正。若代理单位仍不改正并对借款单位、贷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对借款单位、贷款单位进行赔偿。对贷款单位的赔偿,其具体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由银团会议讨论和决定。同时银团会议可更换代理单位。
10.3.2若代理单位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单位划付贷款款项的,除应向借款单位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向各贷款单位支付迟延划付贷款期间的利息;若代理单位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各贷款单位划付借款单位还本付息的任一款项的,应向贷款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与计收借款单位逾期罚息的计算方法相同。
10.3.3因代理单位未及时通知或者通知错误等代理单位的原因,导致相应的参加单位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的发放贷款的,代理单位应对相应贷款予以垫付以保证按时、足额向借款单位发放贷款,在代理单位垫付有关贷款后,应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有关的参加单位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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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交其已经垫付有关贷款的证明文件等资料,有关参加单位应在收到代理单位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代理单位垫付的贷款足额支付至代理单位指定账户,垫付期间的利息收入属于代理单位所有。如相应的参加单位未在上述期间将垫付金额支付至代理单位指定账户,视为该参加单位放弃此笔垫付贷款相应的一切权利。该违约贷款单位向代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11. 争议解决2
11.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3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11.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2. 其他事项
1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银团各贷款单位、代理单位、借款单位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2.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对各当事人及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具有完全约束力。本合同各当事人保证其合法承继人都将无条件地接受本合同,并且各当事人与其合法承继人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各贷款单位一致书面同意,借款单位可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各贷款单位将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转让给银团之外的第三
2
建议尽量选择贷款单位所在地或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如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核实
所填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存在及其名称是否准确。目前并非每一城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 3
如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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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人,必须经贷款单位一致同意,且其他贷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方应该及时通过代理单位通知借款单位。
12.3 合同变更或解除
12.3.1 非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达成书面协议方为有效。本合同解除后,借款单位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12.3.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4 弃权
当借款单位、贷款单位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和补救方法时,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5 通知
12.5.1 本合同载明的当事人的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电传号码等通讯信息为履行合同时所应当采用的正式的唯一的信息。以上信息如有改变,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
12.5.2 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通知,应按本合同载明当事人的地址,以传真和挂号信件等方式送达。
12.5.3借款单位向代理单位提交的《提款通知书》、《减少借款通知书》、《提前还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1)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被通知方收到通知书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签收单送达通知方。
12.6 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12.7特别约定4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4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在本条(第12.7条款 特别约定)中约定。如需修改时,应明确
被修改的具体条款,示例:“将第9.3款修改为:„„”;如需补充时,应订立补充条款,示例:“增加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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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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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
附件1:银团贷款委托书 附件2 :银团贷款委托书回复函 附件3:银团贷款筹组工作进度表 附件4: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附件5:银团贷款邀请函 附件6:银团贷款邀请函回复书 附件7:银团贷款保密承诺书 附件8:银团贷款承诺书 附件9:银团贷款提款通知书 附件10:银团贷款放款通知书
附件11:银团贷款本金/利息划转通知书 附件12:银团贷款变更提款计划申请书 附件13:银团贷款提款计划变更通知书 附件14:银团贷款付费通知书 附件15:银团贷款代理单位付息通知书 附件16:银团贷款代理单位还款通知书 附件17:银团贷款展期申请书 附件18:银团贷款展期申请回复 附件19:银团贷款提前归还借款申请书 附件20:银团贷款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 附件21:银团贷款代理单位提前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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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签 署 页
借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牵头单位(代理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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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1:
银团贷款委托书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公司因 (事项),需要对外融资 元。由于此次融资金额较大,为降低融资风险,经研究决定此次对外融资以银团贷款方式进行。经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融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委托你公司作为此次银团贷款的牵头方,组织实施、管理此项目的银团贷款工作。
此项银团贷款安排中的具体事项(如贷款期限、利率、本金偿还方式、分销比例等)最终以有关各方签署的银团贷款合同为准。
特此委托。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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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2 :
银团贷款委托书回复函
公司:
今收到贵公司《银团贷款委托书》,委托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为牵头方及代理方,为 (事项)融资。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组织实施、管理此项银团贷款工作。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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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3:
银团筹组进度表(参考)
工作顺序 1 2 进 展 情 况 公司业务部门完成项目调查评价 项目审批 公司成立工作小组 3 确定银团筹组策略 拟定初步银团邀请名单 4 印制信息备忘录.准备银团文件资料 编制银团文件 银团筹备工作最后阶段 5 确定银团邀请名单 邀请文件的发送 6 发送银团邀请文件 处理函件、报告筹组进度 7 解释有关询问 处理回复文件 报告筹组进度 8 9 10 确认贷款合同(条款) 银团正式组成 确定银团金额分配 确认银团金额的分配并通知参加方 确定银团贷款合同 发送贷款合同给参加方 29
11 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工作顺序 筹组签约仪式 银团签约 进 展 情 况 各参加方确认的贷款合同 12 印制贷款合同 通知签约仪式细节 举行签约仪式
年 月 日
30
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4: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首页声明
本备忘录的一切资料及测算(提供资料以信息备忘录的附件资料清单为准)均由借款申请人 提供, 已就该资料和测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确认。牵头方无需对本备忘录内容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见和保证。
本备忘录的发送并不表示发送后的任何时间内仍然准确。各受邀参加行均应各自对客户的性质、背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做出的评估和调查,作为自身信贷决策的基础。
本备忘录的资料及测算均为绝对机密,不得全部或部分翻印或用于协助各受邀参加方用来决定本次银团贷款以外的任何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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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
提要:该笔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
主要贷款条件:列出《银团贷款委托书》中载明的贷款条件及情况
各当事人的资料和基本情况:银团贷款的有关单位如借款单位、担保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的背景,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
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价值、担保率、变现能力、风险因素、保险等情况。
如银团筹组的资金用于某一项目,则需要提供如下项目资料:
--项目背景 --建设条件
--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等 --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 --工程建设进度 --原材料及燃料供应 --环保 --配套设施
--产品销售及市场推广 --人力资源
产品市场分析:产品的销售和项目的主要还款来源,必须对产品市场的前景有详细的分析。 财务分析:
--项目投资估算 --融资安排等
--项目及客户的现金流量测算的基本假设 --现金流量的测算和分析。
附件:如项目的有关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批文和银团贷款的主要保证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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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5:
银 团 贷 款 邀 请 函
银行 :
(借款单位)已委托我公司作为牵头方,代为筹组银团贷款。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诚意在下述条件下请贵行以参加行名义参加银团贷款。
主要条件如下: 1.借款单位名称: 2.牵头单位名称: 3.银团贷款金额: 4.贷款用途: 5.贷款期限: 6.利率: 7.费用: 8.贷款方式: 9.有关法律事务:
(1)法律文件:法律文件以各参加行接受为准,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类似银团贷款的标准条款,此次银团贷款安排中的具体事项(如贷款期限、利率、本金偿还方式、分销比例等)最终以有关各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
(2)法律顾问:由牵头方聘请。
10.如果贵行有意参加此次银团贷款,请贵行在本邀请函发出三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文件发至我公司,内容如下:
(1)同意参加银团贷款的回复书;
(2)同意为银团贷款银团备忘录及其补充资料保密的承诺函; (3)贵行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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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4)贵行的名称、地址、邮编、开户银行、收款账号;贵行指定联系人的名字、电话(含手机)、传真、通讯地址、邮编。
11.我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请贵行协助为盼。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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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6 :
银团贷款邀请函回复书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我行兹以此银团贷款邀请函回复书确认:拟参加贵公司以牵头方身份组织的银团贷款,为 (**借款单位的**事项) 提供贷款支持。请贵公司及时向我行提供借款申请人及融资项目的基础资料。
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满足我行有关信贷条件的前提下,我行将在接到贵公司提供的借款申请人及融资基础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出具《银团贷款承诺书》。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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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7 :
银团贷款保密承诺函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行就拟参加贵公司作为牵头方组织的 (事项)银团贷款做出如下保密承诺:
1、贵公司提供给我方拟参加此次银团贷款所需借款单位的相关资料,用途仅限于我方评估借款单位借款能力的参考,我方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向第三方泄露;
2、如我方最终放弃参加此次银团贷款,保证及时将《信息备忘录》等资料退给贵公司;
3、由于我方泄露借款单位有关资料给借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向借款单位赔偿相应损失,贵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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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8:
银团贷款承诺书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兹以此银团贷款承诺书确认:我行承诺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满足我行有关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参加贵公司以牵头方身份组织的银团贷款,为 (**借款单位的**事项) 提供贷款支持,承贷人民币 元整。
我行承诺在正式签署此项银团贷款合同之前,能够向贵公司提供我行为签署此项银团贷款合同所需合法、有效的内部授权证明文件。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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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9:
银团贷款提款通知书
银团贷款合同 号提 号
:
依照编号 的《银团贷款合同》规定,本单位向贵代理单位申请第 期贷款提款,本期提款日为 年 月 日,提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
请贵代理行及时审查,筹措放款。若到期无正当理由不予放款,我单位将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编号: )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特此通知
借款单位(章) 年 月 日
签 收 单
:
本代理行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了贵借款单位签发的银团贷款合同 号提 号《提款通知书》,本代理单位将依约组织、发放贷款。
代理行(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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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10:
银团贷款放款通知书
银团贷款合同 号放 号
:
依银团贷款合同(编号: )的规定,本代理行通知贵
单位,请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借款单位 发放人民币(大写) 万元(¥ )贷款。
请贵单位按《银团贷款合同》及本通知书,将上述款项划入我公司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特此通知
代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签 收 单
:
本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了贵代理行签发的银团贷款合同 号放 号《放贷通知书》,本单位将依通知日期及时放款。
贷款单位(章) 年 月 日
39
账 号:
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11 :
银团贷款本金/利息划转通知书
银团贷款合同 号划转 号
营业部门:
依编号 的《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公司做为代理行,在收到各参加行/借款单位转入我公司的总金额为 元的贷款本金/利息后,请贵部门于 年 月 日向借款单位/各参加行按下列通知划转相应资金。
借款单位 参加行1 参加行2 参加行3 ……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 号 特此通知
信贷业务部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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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12 :
银团贷款变更提款计划申请书
编号: 年第 号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
签订了 号《银团贷款合同》和 号《担保合同》,由于以下原因:
1. ; 2. ; 3. 。 我方决定变更提款计划。具体变更内容为: 特此申请。
原提款计划 序号 提款金额 合计
借款单位(签章) 担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一份信贷业务部门,其他份送各参加行。
41
我方与你公司、 (各参加行)
申请变更提款计划 备注 提款金额 提款日期 提款日期 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13:
银团贷款提款计划变更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全称) : (担保人全称) :
根据贵方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各参加行) 签定的 号《银团贷款合同》和 号《担保合同》,由于以下原因:
1. ; 2. ; 3. 。 经银团会议决定,同意贵方变更提款计划。具体变更内容为:
原提款计划 序号 提款金额 合计
请贵方按照更新后的提款计划按时提款。
代理行: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送借款单位,一份送担保人,一份信贷业务部门归档,一份送各参加行。
提款日期 提款金额 提款日期 申请变更提款计划 备注 42
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14:
银团贷款付费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根据 年 月 日签订的 号《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请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方支付 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
谨此通知。
代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信贷业务部门归档,一份交相关单位.
43
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15:
银团贷款代理单位付息通知书
银团贷款合同 号付息 号
:
于 年 月 日偿付 号《银团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利息第 季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利息人民币(大写) 元(¥ ),按贵单位贷款承担比例 应向贵单位转付第 季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利息人民币(大写) 元(¥ )(附利息单)。
下一个计息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适用利率为 %。
谨此通知。
代理行(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四份,一份送借款单位、一份送担保人、一份留信贷业务部门、一份送相关参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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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16:
银团贷款代理单位还款通知书
银团贷款合同 号还 号 :
已于 年 月 日偿付 号《银团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按贵单位贷款承担比例 %,应向贵单位转付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 )。
谨此通知。
代理行(章)
年 月 日
45
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17:
银团贷款展期申请书
编号:
:
根据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 《银团贷款合同》的规定,本单位向贵单位提出展期申请,特发出本申请书。
本次申请展期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展期的期限为 ,展期的利率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银团贷款合同》中的专用术语及及其含义同样适用本申请书,本单位愿意继续遵循《银团贷款合同》所述的各项内容。
借款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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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TYHT/15-CW-183 银团贷款合同
附件18:
银团贷款展期申请回复
编号: :
根据贵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编号为 银团贷款展期申请,兹同意如下贷款展期安排:
1.展期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其中各贷款单位的展期金额分别为:
人民币(大写) 万元(¥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万元(¥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万元(¥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万元(¥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展期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编号 的《银团贷款合同》第六章的规定为 %;
3.展期的其他条件按照贵单位与贷款单位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银团贷款合同》的条件办理;
4.贵单位应在 年 月 日支付截止该日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贷款利息。
5.贷款展期后,贵单位仍应按照《银团贷款合同》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自本《展期申请回复》向贵单位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借款单位如未对本《展期申请回复》中所载明事项提出异议,视为借款单位与贷款单位在贷款展期问题上已达成一致意见,本《展期申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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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单位和贷款单位正式生效。《银团贷款合同》中的专用术语及及其含义同样适用本回复,《银团贷款合同》内容对借贷双方继续适用。
代理行(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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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
银团贷款提前归还借款申请书
编号: 年第 号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了 号《银团贷款合同》和 号《担保合同》,由于以下原因:
1. ; 2. ; 3. 。 我方决定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特此申请。
借款单位(签章)
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一式 份,借款单位和担保人各留一份,一份送经办单位(部)信贷业务部门,其他份送各参加行。
我方与你公司 (各参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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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银团贷款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全称) : (担保人全称) :
根据贵方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各参加行) 签订的 号《银团贷款合同》和 号《担保合同》,由于以下原因:
1. ; 2. ; 3. 。
经银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请贵方抓紧时间筹集资金,于 天内到我公司办理贷款本息清偿手续,否则,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行使债权/担保权利。
代理人: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送借款单位,一份送担保人,一份送营业部门,一份信贷业务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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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银团贷款代理单位提前还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已于 年 月 日提前偿付 号《银团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按贵单位贷款承担比例 %,应向贵单位转付本金人民币(大写) 元(¥ )。
谨此通知。
代理行(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一份送借款单位,一份送担保人,一份送营业部门,一份信贷经营部门归档,一份交相关参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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