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件供货质量协议
组 织: (以下简称组 织) 供应商: (以下简称供应商)
供应商为组织提供由苏州澳昇无纺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起绒地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经双方共同商定, 组织按下列方法对苏州澳昇无纺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质量控制及进货验收,检验方法按组织的《加工产品质量指标》中的相应条款。 一、 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
1.1 双方共同确认的加工产品质量指标: 1.2 满足组织生产需要。 1.3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合同编号:20170910-23
2.1 供应商必须参照ISO9001:2008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建立适合供货产品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通过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
2.2 供应商在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工序过程能力指数Cpk≥1.33,严格产品检验,保证零缺陷要求和及时供货。
2.3 每一批次产品供货时必须有批次标识信息,确保可追溯性。
2.4 供应商任何生产场地、工艺方法和材料变更以及备用工装模具投入使用前,都必须事先通知组织,经组织同意之后方可供货。
2.5 供应商在进行产品开发级认可时必须按照APQP和PPAP的要求递交FMEA、控制计划SPC、性能材料报告。 三、 质量控制要求
3.1 实物质量
3.1.1 供应商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供货实物质量要求PPM≤100.
3.1.2 供应商每批次供货时都必须提供出厂检验、实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检验内容按照双方签订的《加工产品质量指标》。若无自检报告组织有权拒收。
3.2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满足包装防护要求,不允许有破损,产品标识清楚完整,卷绕整齐,切边平整。 四、 质量责任
4.1 组织将对进货原材料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组织有权拒收。组织的进货检验结果并不免除供应商对原材料的质量责任。
4.2 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组织提出的各项实用性能以及长期使用的功能要求。 4.3 如发生质量问题,无论在组织还是在组织的用户处,供应商都应都应配合组织检查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及时将不合格产生原因和改进措施提供给组织,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提供改进样件。
4.4 如供应商产品在组织进一步加工中发现批次质量问题,供应商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组织正常生产。如组织生产过程中已经发现材料有问题但仍然继续生产而导致更大损失的,供应商将不承担任何后果。
五、 质量信息传递、反馈以及质量问题处理
5.1 供应商加工是发现组织有来料质量问题时应在4H内通知组织确认,在得到组织的确认之后方可继续安排生产。
5.2 供应商应将生产过程、出厂最终检验以及性能试验和型式试验中发生的质量信息及时传递到组织。
5.3 组织通过产品审核、入厂验收、生产和用户使用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供应商针对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在接到组织通知后的第二天内用书面形式及时回复组织质量部。必要时,组织应该参与到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改进工作。而因组织紧急上线要求,需要供应商到组织进行全检、返工,供应商应在接受到通知后4H内到组织进行全检、返工。
5.4 组织品管部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将作退货处理。除供应商申请让步接收,并获得组织批准。
5.5 被拒收或退回的产品,供应商应该采用QFD等质量技术查明原因、采取8D方法等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重新提交验收。在提交前,必须单独存放,不得混批。
5.6 组织按照供应商审核计划对供应商进行质量能力评审,由组织审核供应商文件及生产现场,监督供应商未关闭项目的整改情况。
5.7 组织对供应商生产产品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抽到不合格将按照进货检验6.2.1不合格品索赔流程处理。
六、索赔
6.1 索赔的范围包括: ---进货检验中的不合格品。
---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指标提供合格产品,造成组织和/或组织客户停产或迫使组织和/或组织客户采用其他方式供货以保证生产或备件供应的。
6.2.3 供应商未按照供货计划及时供货的索赔:
供应商交货不满足组织要求而造成报废的,供应商应承担组织端的报废费用。供应商未按双方确定的订货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提供合格产品,造成组织停产的,供应商应按2万元人民币每小时向组织支付违约金(投产时间以组织记录的停产时间为准,违约金额=停产小时*20000元/小时),该违约金不足弥补组织损失的,供应商还应赔偿组织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若供应商未能按照订货单的规定执行,导致组织不得不通过其他渠道采购以防止停产的或迫使组织采用其他的方式以保证备件供应的,组织则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由此而增加的一切额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空运费、加班费等),直至组织重新选定满足生产要求并且不会给组织造成任何额外支付、损害、损失的另一供应商为止。
对由于供应商供货错误或延迟供货或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组织向组织客户的发货延误或造成组织客户停线的,组织客户向组织提出损失索赔、违约处罚将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下的不合格品,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派人处理,否则组织有权自行处理,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后果全由供应商承担。但由于组织未提前一个月下达订单计划而导致交货延误的,供应商将不再承担任何后果。
6.3 索赔程序:
组织商务部以通知单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索赔通知,供应商接到此通知后,必须在15天内到组织处相互确认后再办理索赔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接受,组织自动从当日货款中扣除索赔款。当月货款不足的,在下月及以后的货款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若此等方式仍未能抵偿上述索赔金额,剩余部分应由供应商在三十天内支付给组织。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正式授权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日期至新版质量协议签订日。组织:
供应商: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