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幼儿生活管理制度
1、幼儿药品应由保健室妥善保管,严格与食品分开,必须由专人保管,严禁放在班上。
2、教师因生病带药上班服用时,必须放好(医院看病拿药、自己购药、或在保健室拿的药)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
3、幼儿所服的药品必须是家长亲自送来、有病历卡。按幼儿园安全服药的规定,家长只带包装完整的药,并写好幼儿班级、姓名、药品剂量,服用方法,交到保健室,由保健老师统一给幼儿服用。
4、若服用有特殊要求要经保健老师检查登记后,由保健医生将药送到班上,与该班老师共同查对幼儿姓名正确无误,老师并将药放到幼儿拿不到的地方,防误食。
5、幼儿在园服药,必须把药物剂量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如若家长要求大剂量服用者,保健员有权拒绝,以防孩子服药所致不良反应;如若班上老师私自收家长或幼儿所带药物,未经保健医生检查剂量,导致幼儿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者,以及喂错药所导致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全责任。
6、幼儿自己带药来园,又无家长口头或纸条交待的,一律不喂。预防药品、保健药品类原则上不收不喂(体弱儿除外)。预防保健药建议家长在家早晚给幼儿服用足够了,不必要带到幼儿园来服用。
7、保教老师给幼儿喂药时,药袋上的姓名与幼儿本人应一致无误,并严格按剂量服用。
8、班上不为幼儿存放任何药物,当天带来的药有剩余时要求家长于当天下午接幼儿时同带走。
幼儿园幼儿生活管理制度
一、午睡时间:托小班12:00—14:30中大班12:00—14:00
二、值班教师要一步不离的坚守寝室,不得做与看睡无关的事情,且关注幼儿午睡的全过程。
三、值班教师应提醒幼儿睡前入厕以免尿床现象的出现;提醒幼儿进入睡室后将自己的物品摆放整齐并在幼儿午睡前,引导幼儿脱鞋、脱外衣、严禁幼儿穿外衣外裤上床午睡。
四、值班教师在幼儿上床前检查幼儿口袋里有没有危险品,避免午睡过程中玩危险物品进入口腔、鼻腔、耳朵等部位
七、午睡的前半小时要不间断的巡视,要能保证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到达发生意外的.幼儿处,保证无论哪位幼儿发生突发情况都能及时发现。
五、幼儿午睡半小时后,教师要每隔10—15分钟巡视一次,对幼儿细致观察,看有无异;帮助幼儿盖好被子,纠正幼儿不正确的睡姿。
八、教师在幼儿午睡期间要高度负责,严禁幼儿在床上乱蹦乱跳,要培养幼儿安静入睡的好习惯。教师要用暗示的方法、悄悄话的形式或爱抚的手段鼓励幼儿安静入睡,造成一种安谧的午睡局面,使每一个幼儿都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休息,保证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下午的各项活动中去。
十、起床后要引导幼儿及时穿衣服,以防止感冒;同时要提醒孩子不反穿鞋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幼儿园幼儿生活管理制度
良好的教师出勤是是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保证,同时也是对学生一种良好的教育,本制度以构建和谐校园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准则,内容如下:
一、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单位为"节"或者"天".
2、请假制度实行部门负责制,学校校长请假需经街道教委办批准,学校常委会有事请假需向校长请假批准,教职工有事请假需经部门负责人请假批准。
3、所有请假的领导、老师回校后都要向批准人销假,并报请政教处记录,每周公布请假情况。
4、原则上不准口头请假、电话请假,托人请假,要提前请假,说明理由。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回校后必须及时补假,并说明情况,否则视为旷工。
5、教职工到校时间早晨7:45和下午13:15,7:45—8:00,13:15-13:30为迟到。上午离校时间11:45,下午离校时间为17:00.
6、上午8点和下午13:30以后到校的教职工,一要7::45点或13:15之前向部门负责人电话请假;二到传达室签到,注明入校时间;三入校后向部门负责人补假,将假条送传达室或政教处。
7、学校领导、班主任、政教处教师,每天早晨要在学生到校前先到。
8、教职工到校后如需外出,必须持有学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的批条方可出校门,否则视为旷工。
9、教职工应按时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会议,凡是不能按时到会者均为迟到,若不到会又未提前请假者视为旷工,当天已经请假没到校的除外,不重复计算。
10、每周一全校教师都要参加升旗仪式,凡是不能准时参加,又未提前请假者视为旷工。(待定)
11、婚、丧假和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罚制度
1、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与绩效工资发放挂钩,每月照顾1天病事假,一学期累计为4天病事假不扣出勤奖金,请假计算单位为"节"或"天".
2、迟到每次扣2元,请假每节扣2.5元,请假时间不足一节课,按一节计,每天按8节计。
3、旷工一次扣100元。
4、在上级或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考试、阅卷等)中请假者,按双倍扣罚。
5、请假、旷工扣费每月结清后,从当月效益奖中扣除,当月效益奖不足者,从下月效益奖中扣除,扣完为止。
三、量化考核制度
1、教职工出勤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
2、每个教职工每学期出勤基本分为10分。
3、迟到每次扣0.1分。请假每天扣0.3分,旷工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4、学期内请假4天以内的年度考核出勤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四、督查制度
由学校组成督查组,每月不定期对教职工出勤督查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五、责任分工
1、学校门卫负责领导和教职工离校、回校、迟到等记录。
2、政教处负责领导和教职工的的统计和汇总。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教职工的批假、销假、统计等。
4、校长负责校委会的批假。
六、几项说明
1、学校领导以身作则,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如有违规,双倍处罚。
2、全体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出勤规定,不得给领导、管理人员以及门卫出难题。
3、每周公布一次出勤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4、旷工:
⑴上班时间没到校也未提前请假的视为旷工。
⑵请假超时又未补假者视为旷工。
⑶无部门负责人批得教师外出条,擅自出校门。
5、接送孩子和哺乳期:
⑴接送孩子每天只准一节课假,每次扣2元钱,超出一节课按请假处理。
⑵哺乳期的教师每天上、下午各只准一节课假,每节课扣2元,超出部门按请假处理。
⑶班主任接孩子每天只准一节课假,不扣钱不扣分,超出一节课按请假处理。
6、教师外出和校内的会议,教师护导、值班以及学校临时安排工作的情况记入教师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按照上面的规定实施。
7、本制度已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 .
8、本规定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幼儿生活管理制度
为加强幼儿的健康管理,保护幼儿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健康检查
1、入园检查制度:按照托幼机构要求对新入园幼儿、插班幼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器质性疾病、特殊疾病、体弱病残的幼儿,要通知和配合幼儿家长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并做好登记,名单分别主任和保健医生,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予以照顾。
2、幼儿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必须按照托幼机构要求根部不同岗位职责, 检查合格后方可就职。
二、定期体检
1、在园的幼儿每年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体组织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各一次,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对比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每个幼儿均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2、 对因故未能按时体检的幼儿,园方要另外安排时间组织补检,确保体检率达到 100%。
3、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安静、整洁的体检场所,并标明体检项目。
4、保健医生组织幼儿体检前要进行谈话教育,讲解体检前的注意事项。
5、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发现问题,即采取措施,对法定的传染病, 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防治,做好隔离、消毒措施,以及对班级的检疫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6、设专人做好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开展幼儿近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常见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三、健康档案管理
1、保健医生负责整理、统计幼儿健康体检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幼儿体检表。
2、 查看幼儿健康资料需通过园领导同意方可查看,查看完毕后及时归还、归档。
3、 加强技术防范措施,资料要经常通风、防潮、防蛀虫。
附:
一、儿童健康检查
1、 入园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内容及要求
(1)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2) 儿童入园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3) 儿童入园时,应当查验“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 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2、 定期健康检查
(1)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检测血红蛋白。
(2)1~3 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 2 次,3 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 1 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 1 次血红蛋白检测。4 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 1 次视力。
(3) 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治疗。
(4) 儿童离开园 3 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 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有效期 3 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 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 保健医生每日深入班级巡视 2 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 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由保教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到xx市(县)妇幼保健院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 定期健康检查
(1) 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 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 凡患有发热、腹泻、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需离岗,治愈后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
(4) 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根据xx市(县)妇幼保健院的'要求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工作,并追访诊治结果,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