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制度集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的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着制服执法人员。
第三条 除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制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外出执法时必须着制服。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应佩戴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服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等。
(四)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衣扣、裤扣。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披肩散发。
(八)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应着制服:
(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
(四)非因执法需要进入公共服务场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着制服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服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标志:
(一)调离、退休、轮岗等原因不再具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资格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标志的情形。
第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变卖。
第九条 地方各级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关的执法着装管理制度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制度集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3职责权限
3.1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
3.2IT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3.3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4管理规定
4.1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4.2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4.3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4.4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4.5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6.1经营商户逃避、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4.6.2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处置集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4.6.3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事件及案件。
4.6.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4.7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
4.8市场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4.8.1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8.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4.8.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8.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8.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次。
4.9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
4.9.1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插拔,不允许过量充,不按顺序插拔。
4.9.2使用中不允许磕碰,注意防水、防尘、防震、防摔。
4.9.3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处罚。
4.9.4总务部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警告或处罚。
执法制度集锦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考核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考核对象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奖罚分明。
四、评议考核内容
1、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2、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3、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五、评议考核方法
1、实行部门、个人两种评议考核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使行政职能科室进行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2、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实行定期评议考核与经常性跟踪评议考核相结合。市国土资源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科室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对本科室执法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备案。
3、实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终根据科室(个人)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共评出4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70分—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具有一票否决权。被评为良好以上的科室(或个人),才具有参与先进科室(或个人)的评选资格。对连续二年被评为不合格科室的负责人(或个人)应调离领导或执法岗位。
六、考核标准(100分)
(一)部门
1、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得10分。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按要求及时完成各次立法、法规、规章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得10分。无故未完成的每项(次)扣1分。
4、坚持原则,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发现一次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的扣10分。
5、按规定着装执行公务,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不着装或证件不齐全执行公务的每人次扣0.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6、严格按规定收缴规费的得10分。每发现一次擅自减免或加大规费征收标准的扣5分。
7、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越权审批的扣5分。
8、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程序办案的扣10分。
9、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严格立案程序监督制度的得10分。凡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应及时送司法机关而未及时移送的每件(次)扣1分。
(二)个人
1、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的得15分。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规范依法执行公务的得10分。发现一次行政处罚不当的扣5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宣传活动的得15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0.5分。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证件齐全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着装不整洁或证件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执行公务、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6、严守权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超越权限执法或营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规定正确收缴规费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减免规费的扣5分。
8、正确规范使用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的得10分。凡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扣1分。
9、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得10分。无故不完成的扣2分。
执法制度集锦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六、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七、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