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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消防安全制度(6篇)

来源:华佗小知识

快递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浴池消防火管理工作,明确消防火安全职责,规范消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火灾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1、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位置及性能。

  2、保障浴池内的各种消防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4、吸烟者必需到吸烟室吸烟,吸烟室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吸烟室内禁止乱扔烟蒂、烟盒、打火机、方便面盒等杂物,禁止随地吐痰。人走后必须熄灭烟头、火柴梗等火源。

  5、要爱护消防设施、防火器材,定期进行检察、维护,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应有功效,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6、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位,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7、严格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时清理易燃杂物,落实专人负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8、经常性检查现场的消防器材,以保证消防器材的可靠性,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对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禁火标志。

快递消防安全制度

  一、药库防火制度

  药库应在设立,不得与门诊部、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毗连。乙醇、甲醛、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危险性药品应另设危险品库,并与其他建筑物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间距,危险性药品应按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原则分类隔离存放。

  存放量大的中草药库中,中草药药材应定期摊手,注意防潮,预防发热自燃。

  药库内禁止烟火。库内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药库内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碘钨灯、高压汞灯及电热器具。灯具周围0.5m内及垂直下方不得由可燃物;药库用电应在库房外或值班室内设置热水管或暖气片,如必须设置时,与易燃可燃药品应保持安全距离。

  二、 药房防火

  药房应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的底层。对易燃危险药品应限量存放,一般不得超过一天用量,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得采用纸质包装。药房内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相互产生强烈反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专用药架底部,以免破碎、脱底引起火灾。

  药房内的废弃纸盒、不应随地乱丢,应集中在专用筒篓内,集中按时请清除。

  药房内严禁烟火。照明灯具、开关、线路的安装、敷设和使用应符合相关防火规定。

快递消防安全制度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指导方针,切实增强各项目部消防安全意识,努力把施工现场各项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结合钢结构工程施工特点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责任制

  1、项目经理防火责任制

  (1)项目经理是项目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火灾的应急预案和落实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应急预案的实施;

  (3)拟订项目经理部及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工作计划;

  (4)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管理项目部的义务消防队

  (6)组织对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学习,增强工人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2、义务消防队防火责任制

  (1)模范遵守和贯彻项目防火制度和规定,对违者进行劝阻;

  (2)了解项目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向项目领导汇报;

  (3)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使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报项目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4)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5)组织队员轮流值勤;

  (6)协助制定项目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现场电工防火责任制

  (1)电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3)配合技术人员正确计算配电线路负荷,正确配线,对线路负责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得随便乱接乱用;

  (4)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熔丝,按容量正确选用熔丝;

  (5)要经常检查电器设备运行情况,对有超负荷和擅自加大熔丝容量等隐患,及时向项目部提出整改意见;

  (6)积极主动向用电人员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制止违章违规用电行为;

  (7)配合义务消防人员对电器防火器材进行维护;

  (8)认真掌握排除电器故障的方法,正确使用灭火器扑灭电气火灾。

  4、仓库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

  (1)不准带火种入库;

  (2)不准在库房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

  (3)不准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和工场间;

  (4)不准在库房内架设临时电线和使用60W以上的白炽灯;

  (5)不准在库房内存放仓库人员使用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

  (6)要将各物资分类、限额存放,堆放的物资留出顶、灯、墙和柱等防火间距;

  (7)认真检查物资堆放安全情况,离开仓库时切断电源并关闭门窗;

  (8)掌握存储物资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发现火灾后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救。

  5、气割、焊工防火责任制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实习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不准从事焊割作业;

  (2)凡属三级以上的动火审批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不了解焊割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4)盛装过可燃气体的管道、容器等,未经清洗,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5)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6)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不准焊割。

  6、涂装工防火责任制

  (1)禁止火种进入工作现场;

  (2)禁止使用明火加温或在密封状态下溶解油漆;

  (3)禁止乱倒剩余油漆或溶剂;

  (4)随领随用油漆溶剂,剩料要及时加盖,注意储存安全;

  (5)经常清理工作场地,并要注意工作场地的通风;

  (6)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7、工人防火守则

  (1)在消防负责人指导下,学习消防知识,懂得消防工作重要性;

  (2)爱护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3)自觉遵守项目有关部门的消防制度,听从职能人员的.劝告;

  (4)严禁在卧室床上吸烟及乱扔烟头,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器设备;

  (5)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

  (6)发现有火灾险情,立即向项目领导反映,避免事故发生。

  三、施工现场具体消防管理制度

  1、工地消防检查制度

  (1)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

  (2)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时对防火安全进行顺带检查;

  (3)安全员每日例行进行现场(含防火安全)的日常检查;

  (4)检查应以脚手架,宿舍,仓库,食堂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5)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自安装电器;

  (6)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缺少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动用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1)现场动火分级:

  2.A一级动火区域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

  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地进行动火作业;

  2.B二级动火区域指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临时焊割,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

  2.C三级动火区域指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地进行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证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动火7天前填写好,并上报项目部,项目副经理合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1天。

  (3)二级动火证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动火4天前填写,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

  (4)三级动火证由作业班组填写,在3天前提出,经安全员审批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

  3、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在防火要害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由该部位的消防职能人负责维修及保管;

  (2)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人,一经发现按原价双倍处罚;

  (3)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

  (4)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超期,缺损的及时向消防负责人汇报及时更新。

  4、材料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有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快递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快递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快递消防安全制度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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