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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制度集锦(5篇)

来源:华佗小知识

执法制度集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卫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人员守则,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办理注册登记。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向沙坡头区法制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协助区、市法制办公室及时收回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配合市或区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

  第: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变更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或执法类别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打骂行政相对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故意难行政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九)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的;

  (十)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需要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被人民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有本制度第九条一至十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十二条: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沙坡头区法制办公室申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执法制度集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以及对音视频资料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各执法科室队负责本科室队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养护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汇总、保存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现场执法记录仪及相关配套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队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及音视频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未经批准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视频同步记录:

  (一)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二)进行现场勘验时;

  (三)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四)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五)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六)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九)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对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

  (十一)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规定的音像记录情形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 执法人员每日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当日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导出至指定存储器上,并根据音视频资料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在文件名中标注音视频资料所记录的单位、场所、主要内容(现场检查、勘验、送达等)以及记录时间等。

  连续工作或当日无法返回单位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导出资料。

  第九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由各执法科室队自行保管;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执法人员整理完毕后,每月末随同已结案案卷一并报送办公室统一存储。

  第十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音视频资料应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剪接、删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

  执法音视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信息。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办公室每季度对各执法科室队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各执法科室队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过程中遇到设备问题应当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由办公室联系设备供应商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科室队负责人参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制度集锦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及上级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本级乡镇的行政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本级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县级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本级乡镇负责桥头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制办颁发的相关行政执法证。

  第: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对违法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二)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三)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四)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六)承担县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级乡镇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受本级乡镇纪委对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本级乡镇纪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扣押、查封财物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获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时不使用专用罚款收据;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4、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5、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6、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职权的。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培训

  第十:为更好的深化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促进我镇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以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镇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详细规定培训时间、形式、重点内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镇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考试、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武邑县桥头镇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执法制度集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负责报市、省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行政执法内容期限

  1、凡属市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审批;凡需上级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1、单位或个人至本局办理报批手续、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5、违反本局廉政建设规定的。

  六、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对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的违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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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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