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社区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推进社区教育,满足广大群众对文化教育和终身学习需求,提升市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建设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特制定社区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如下:
一、制订社区学院学期和年度教学计划,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培训课程和学习内容。
二、社区学校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
1、成人学历教育班。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成年人学历提升的需要,积极拓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大力发展城乡成年人中专学历教育;
2、短期培训班。侧重于知识更新型培训和技能操作型培训等;
3、专题讲座。侧重于专题性、理论性的观念、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和教育;
4、专题报告。侧重于观念沟通、思想交流、经验推广、事迹报告等;
5、文化沙龙。侧重于以多种方式不断扩大文化性和专业性的交友圈;
6、学习活动。侧重于引导市民参与各类自主学习,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形成全民终身学习的意识和习惯。
三、教育对象为本辖区全体成员。社区成员不受年龄、文化程度等,只要有学习愿望、能按时参加培训学习活动的,就可以成为社区学院学员。
四、社区学院要充分利用本区域内丰富的社区教育人力资源,逐步建立起一支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为主体,专兼结合,适应社区需求,富有工作责任心与事业心的社区教育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原则上至少要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人事关系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兼职人员可按照实际需要聘用。要注重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内离退休老干部、专家学者、企业家、教师、模范人物的作用。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业主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南安市宝龙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宝龙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业主员会成员,并享有被权;
(六)监督业主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会的决定和业主会授权业主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六)在小区进出和其它活动时,应文明礼貌,亲善对待小区邻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难层、设备层或其它配套设计等结构部分;
(二)由住宅业主或其与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尽量减少影响邻里生活。
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停放门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五条在日常生活中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四)违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夜晚11:00后声猜拳、酒后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赌、盗窃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饲养动物不得违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禁止无证饲养宠物,饲养宠物的业主或使用人须到物业服务企业领取“饲养宠物许可证”,饲养宠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胁他人安全;
(二)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绝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居会、派出所或业会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全体业主要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本规约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业主利益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服务企业可暂停为该单元供电、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的,业主员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员会或其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会或其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人违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本规约由业主员会根据业主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会补充。业主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升国旗制度
一、升旗时间:每周一早进行(节日另定)。
二、参加人员:全体老师,全体学生,除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三、旗手:每班4名,每周按条件选举一次旗手。
四、升旗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国旗,热爱集体。
2、遵守校规、校纪,品学优良。
3、工作认真负责。
4、会唱国歌,有一定的乐感。
五、在周一升旗过程中,除了按国旗法规定的程序外,还要有该班的班级特色展示,旗手事迹等的一些介绍。升旗完毕后将所有材料一并存档。
六、升旗要求
1、提前半小时准备,按时升旗。
2、下午放学后降旗,降旗后将旗送回办公室。早晨预备前升旗。
学校人事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职称能高能低、收入能升能降的新的用人和分配机制。目的是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活力。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原则;高效精干的原则。
四、行政机构和编制:
1、学校设校长1名,根据学校规模设副校长1名。
2、内设机构及职数:学校内设机构一般为一处一室,即教导处、依法治校办公室。各处室可配负责人1——2名。
3、教职工编制:教职工编制标准按教育部文件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五、校长负责制:
1、校长的产生和任期
校长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
2、校长的职责
(1)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全面工作负责。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按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4)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5)主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各方面工作,做出决策形成决议。
(6)抓好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维护教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7)拟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具体的规章并贯彻落实。
(8)合理配置和正确使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人财物和信息的作用。
3、校长的权利
(1)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工作。
(2)校长对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建立、教育教学改革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总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具有最后决定权。
(3)管理、指挥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各项行政工作。
(4)提名副校长候选人和中层干部人选、聘任教职工、规定范围内对师生奖励与处分。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
(6)享受校长职务津贴。
4、校长的监督
(1)校长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
(2)校长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监督。干部的任免、规划的制定或变更、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应事先提请党组织集体研究。学校党组织要积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3)校长必须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必须提交教代会讨论。教代会应支持和维护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4)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学校教代会要定期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和评议情况均应记入校长任期考核档案。对于年度考核中,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免职或解聘;基本合格者,实行诫勉。诫勉期限为半年。被免职和落聘的,不再享受校级干部待遇。
(5)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要接受审计。
六、教职工聘任制:
1、聘任原则: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聘任,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
2、聘任范围:一般为本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新调进的教职工和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3、聘任形式:聘任、试聘、低职高聘、高职低聘。
4、教职工可以拒聘或辞职。辞职人员应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校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输有关辞职手续。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5、落聘、拒聘或辞职人员到其它学校应聘,须先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6、聘任步骤
(1)组织教职工学习,进行思想动员。
(2)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并提出任职条件和目标责任,提交教代会讨论。
(3)制定公布聘任方案。
(4)教职工填写应聘意向书。
(5)学校考核聘任,公布结果。
(6)校长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在聘任中,待有关条件基本成熟,学校对中层以上干部要安排部分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7、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
8、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不聘或解聘: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
(2)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整者;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者;
(5)师德低下,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者;
(6)有滥办班、滥收费、滥编印资料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7)严重违反工作纪委或学校规章制度者;
(8)经双方约定者。
9、落聘与高职低聘人员之和不得超过在职教职工总数的5%。
10、对未聘人员的安置
对未聘、拒聘、解聘人员应作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1)立足于本校自行安排。学校对未聘人员,进行两次推荐安排,若两次推荐安排仍不成功,作下岗人员处理。
(2)学校对未聘人员可安排参加培训,学习(包括转岗培训),也可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和创办经济实体,鼓励自谋职业。
(3)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培训合格者,可重新竞争上岗。
(4)未聘人员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在学校学习提高,或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不到岗的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期15天以上或累计30天者,予以辞退。
11、学校要关心年老多病教职工。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原岗工作的一般不作落聘处理。
教师管理制度
一、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要求教师要认真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自己。
三、要求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好教案,上好每一节课。
四、空课和空闲时间不得聚一起聊天或做其它不正当的活动。
五、要求教师运用多种方法对学生加强管理。
六、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七、要求教师要端正劳动态度,要按时到校,按时离校,认真履行销假手续。
八、教师值班(不管是白班或夜班)要高度重视,不得玩忽职守。注意仪表、仪容。讲究礼节,说话文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小组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学科组、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团主持会议。大会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团一般为5—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工资调整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关心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关心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作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