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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学习问答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一篇 合同条款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品质

1.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商品名称?规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商品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因为,商品名称是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换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可见,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在规定品名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条款内容应明确、具体。

(2)根据需要和可能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合理选择有利于降低费用和方便进出口的名称。

2.什么是商品的品质?

答: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例如,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生物特征、造型、结构、色香味以及技术指标等等,均可分别用来表示某一商品的质量。广义上的商品品质,除包括上述内在特征外,还包括颜色,光泽,透明度,款色,花色等外在因素。

3.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哪些?

答: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成交,在凭样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定样品买卖。另一类是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其中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商标、牌号和产地名称等成交。

4.什么叫样品?凭样品成交的含义是什么?

答: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的少量实物。凡事以样品作为成交和交货依据的,就叫凭样品成交。

5.在凭样品成交时,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在凭样品成交时,应满足一下要求:A凡是凭样品进行的买卖,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B买方应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和样品进行比较。C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查实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和商销的瑕疵。

6.订立出口合同时,为什么对品质的规定不宜过高、过低、过死?

答:出口合同的品质条款应根据外销的要求和国内生产的可能性而定,既不能定得过高,以免造成生产和对外履约上的困难,也不能定得过低,以免影响商品的售价、销路和信誉。同时,对某种商品不宜订得过死,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防交货的品质规格达不到要求时处于被动地位。

7.什么是FAQ?

答:(Fair Average Quality)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产品的“良好平均品质”而言。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经常使用FAQ来表示品质。对它大体上有两种解释方法:一是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即大路货)。二是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在采用FAQ表示品质时,通常还在合同中订明货物的具体规格。

8.试从法律角度说明品质条款的重要性。

答: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于卖家在交货品质方面所承担的义务都作了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如果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交付与品质条款 不符合的货物时,其处理方法可根据违约的程度主张损害赔偿(包括折价)、要求修理,交付替代货物,以致拒收货物,宣告合同无效。所以,正确规定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就成为买卖双方关心的重要问题。

9.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下列事项,A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不能偏高或偏低,偏高会给日后交货造成困难,引起争端;偏低会影响商品的售价。B对货物和样品难以达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其它类似条款。C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复样(Duplicate sample),供日后查照和检证货物之用。D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若寄送样品供给洽谈时参考,则应标明为参考样品,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10.何谓“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有时又称之为“回样”,“确认样”。在凭对等样品成交时,首先,要充分考虑原材料、加工生产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其次,应注意是否有工业产权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在合同中订明,如发生这类问题,与卖方无关,概由买方负责。

11.在凭样品成交时,除买方样、卖方样、对等外,还有哪些样品。

按样品的用途不同,还可分为:品质样品(quality sample),即用以表示商品的品质;色彩样品(colour sample),即用于表示商品的色彩;型式样品(pattern sample),既用以表示商品的花样型态;装船样品(shipping sample),既用以表示装船时的货物品质。

12.哪些商品适用于凭样品成交?

答:凡不能用具体的质量指标和科学方法来表示其品质,或在色、香、味和造型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商品适用于凭样成交。目前我国出口商品中仍采用凭样品成交的,主要是一部分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和土特产品等。

13.何谓“商标”

商标是一个企业为了使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同其它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制作的一种标志。它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商标可以用整个牌子或牌子的一部分,也可以另行设计。商标经注册后,不仅是代表商品品质的一种标志,而且是维护商品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由于许多消费者习惯于认牌购货,因此,名优产品的商标,还有利于维护商品声誉和扩大销路。

14.试述“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答: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它主要用于某些初级产品。而品质公差则大都用于工业制成品,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品质,可以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品质的最大限度,这种品质公差,可以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以按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幅度掌握。

在合同中订立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主要是为了便于卖方交货,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卖方交货品质主要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可以认为符合合同,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收价款。

15.订立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哪些?

答:在合同中订立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A规定范围,即指对某种商品品质指标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

B规定极限,即指对品质规格,使用上下极限的字样。

C规定上下差异,如东北大豆,含油量30%,上下2%.

16.签订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A根据商品特点,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凡可以用一种方式表示品质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表示。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表示,则所交货物就应符合各项要求,因此,应避免将品质条款订得过繁,以免日后顾此失彼,影响交货。

B要注意条款内容和文字的科学性与灵活性,力求做到准确、具体、便于检验和分清责任。

C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者公差的范围。

D对品质的规定不要偏高或偏低,要从国内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国外客户的要求,又要联系我们的购销意图,合理地订出品质条款。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1.试从法律角度说明合同数量条款的重要性。

答:数量条款时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承担按规定数量交货的义务。如卖方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或多交货物当中的一部分。如卖方短交货物,则卖方应在规定交货期届满之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哪些?

答: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和美制(the us system),以及在公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

3.什么是国际单位制?我国现在采用的是什么单位制?

答:国际单位制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各国广为通用的米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以长度“米”,重量的“千克”,时间的“秒”,电流的“安培”,热力学温度的“开尔文”,物质的量“摩尔”,发光强度的“坎德拉”等七个基本单位,以平面角的弧度,立体角的球面度两个单位为辅助单位的一种单位制。

我国自1959年起以米制作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但为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贯彻执行对外开放,于1984227日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新的“法定计量单位”就是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如重量的“吨”,航速的“节”,时间的“分”、“天”等。

4.在按重量买卖时,有哪几种计量的方法。

答:按重量买卖时,有下列各种不同的计量方法:

A毛重(gross weight)。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

B净重(net weight)。净重是指除去包装后的商品本身的重量。

C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公量是指商品按国际公认的回潮率计算的重量。

D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于某种有固定规格的商品,只需要每件的规格和重量一致,则可从其件数推算出商品的总量。

E法定重量(legal weight)。法定重量是指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包装物料的重量所表示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实物净量。(net net weight)。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有哪几种计量单位?

答: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种:

A重量(weight):这是目前使用最多的计量方法,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及一部分制成品都习惯按重量计算。常用的重量单位有克、公斤、公吨、盎司、长吨、短吨、磅、市斤等。

B.长度(length):金属绳索、布匹和绸缎等商品,通常按长度计算。常用的单位有米、公里、英尺、码等。

C.数量(number):大多用于工业制成品,常用的单位有只、件、套、打、罗、袋、包、桶等。

D.面积(area):用于计算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常用单位有平方米,平方尺等。

E.体积(volume):用于计算木材、天然气等,常用的单位有立方米,立方码等。

F.容积(capacity):常用的单位有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6.如何计算商品包装的重量

答:商品包装的重量又称皮重。在按净重计算时,需要从毛重中减去皮重,对于如何计算皮重,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A.实际皮重(actual tare),系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B.平均皮重(average tare),系指从整批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称出其实际皮重,然后求其平均重量,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物的皮重。

C.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系指一些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即习惯上公认的皮重。

D.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即指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商品的包装重量。

7.何谓“以毛作净”

答: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常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即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这种计价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8.何谓“公量”,试举例说明之。

答:公量是“公定重量”的简称。羊毛、生丝、棉花等吸湿性较强的商品,其重量易受外界空气潮湿度的影响,为准确计算这些商品的重量,以商品的干净重(即商品的烘去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即可得去公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例如,今出口羊毛10公吨,买卖双方的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则从1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假设抽取10公斤,用科学方法去掉货物中的水分,若净重剩8公斤干羊毛,则实际回潮率为25%(2/8)。将两种不同的回潮率代入上述公式即得出:

公量=10公吨*【(1+11%)/(1+25%)】=8.888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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