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 性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宁波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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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全了解宁波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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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摘 要
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汽车已经走入了普通大众的家庭生活。随着科技的
进步,汽车制造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的造价日益亲民,汽车已经走进了寻常
百姓人家,同时机动车的普及给公众的生活带来的安全风险有目共睹。2009年
发生在杭州的胡斌“5·7飙车案”和魏志刚“8·4交通肇事案”都是飙车
行为引发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两起案件的发生积极推动了中国对于危险
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将追逐竞驶
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国外经济发达、汽车普及率高的国家,规制危险驾驶
行为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善和规范,我国可以通过分析和借鉴来规范和完善危
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追逐竞驶,是指在公共道路上,机动车驾
驶人故意实施严重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情形。追逐竞驶的地点范围局限于交通安全法
定义的道路。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刑法所规制的地点范围应作实质性判断
,应当对行为的具体环境是不是存在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
大财产损失,以及这种可能性的概率会有多大。追逐竞驶和超速行为不存在
因果关系,速度只是判断危险程度的其中一个标准,并不是追逐竞驶行为的
焦点,必须结合车流、道路、环境综合考虑,速度的高低和危险的程度是相
对。追逐竞驶的机动车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还包括虽属于非机动车
类别,但通过鉴定确定为机动车的情况。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发生的场所范围、主观心态;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有所交叉,但是两者
在行为属性、主观心态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有着本质上区别。追逐竞驶型危险
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拥有能够正确判断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年龄范围在十六周岁以上;本罪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客观要件是道路交
通安全,包括在公共道路的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的财产
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竞相追逐的方式驾驶机动车,情节达到
恶劣的程度。本罪的共犯形式主要有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胁迫犯。
立法滞后导致“情节恶劣”的概念模糊、标准不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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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成 | 司 | 法 | 实 | 践 | 和 | 实 | 务 | 操 | 作 | 的 | 困 | 难 | , | 现 | 阶 | 段 | 的 | 司 | 法 | 认 | 定 | 需 | 要 | 从 | 主 | 观 | 和 | 客 | 观 | 两 | 方 | 面 | 去 | |
把 | 握 | , | 范 | 围 | 的 | 模 | 糊 | 不 | 清 | 直 | 接 | 导 | 致 | 了 | 争 | 议 | 和 | 司 | 法 | 实 | 践 | 的 | 滞 | 后 | , | 建 | 议 | 出 | 台 | 司 | 法 | 解 | 释 | |
予 | 以 | 明 | 确 | , | 其 | 次 | 是 | 本 | 罪 | 的 | 规 | 制 | 范 | 围 | 局 | 限 | 于 | 两 | 种 | 危 | 险 | 行 | 为 | , | 立 | 法 | 完 | 善 | 应 | 考 | 虑 | 扩 | 充 | |
入 | 罪 | 的 | 范 | 围 | , | 并 | 修 | 正 | 罪 | 状 | 描 | 述 | 以 | 明 | 确 | 边界 | , | 除 | 此 | 之 | 外 | , | 刑 | 罚 | 设 | 置 | 方 | 面 | 也 | 需 | 要 | 作 | ||
进一步优 | 化。 | |||||||||||||||||||||||||||||||||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驶,司法认定,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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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AStudy On Chasing –Race Type of Dangerous Driving
Abstract
Aseconomy developed rapidly in China, the car has entered into familylives.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technology,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level continues to improve, the cost of the car gets closer to thepeople, the car has entered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while thepopularity of motor vehicle safety risk to the public of life is forall to see. In 2009 , Hangzhou ,Hu Bin "5 • 7 drag racingcase" and Wei Zhigang "8 • 4 Traffic Accident" areracing behavior lead to serious consequences casualties occurred twocases actively promoted the Chinese for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criminal legislation.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established dangerous driving, driving behavior will be incorporatedinto the Penal Code chase competition regulation. Developed countriesand countries with high car popularizing rate, legislation regulationof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 is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norms, ourcountry can analyze and learn to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riminal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dangerous driving. Chase racedriving means on public roads, the vehicle driver intentionallyserious violates the safety of life and property but the case has notyet caused major casualties consequences. Competing chase limiteddriving range of locations on the roads which traffic safety lawdefined. I do not agree with this view, the criminal law shouldregulate the location of the scope of substantive judgment, shouldregulate specific environmental which will be a threat to the livesof most people's health and significant property damage, as well ashow much the existence of such a possibility is. There is no causalrelationship between chase -race driving and speeding behavior. Speedis only one judgment standard of the degree of risk, not the focus ofcompeting driving behavior. We must be combined with traffic, roadsand the environment into account, the level and extent of the dangeris the relative velocity. Competing chase vehicle driving motorvehicles include not only the law defined, but also include non-motorwhich is identified as motor. Chase-race distinguish dangerousdriving and driving traffic crime place mainly between the range ofsubjective and state of mind occurs; chase-race driving type ofdangerous driving and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in adangerous way has been crossed in the field of road safety, but thetwo have essential difference in behavior attributes, such as thesubjective state of mind and the harmful consequences. The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is crime :the main crime is to have theright to judge right and wrong can control their behavior, age rangeat 16 years of age or more; subjective aspect of this crime is anindirect intentional; objective elements of road traffic safety,including within the scope of public roads, the majority of peopleare not specific and significant personal safety and propertysecurity; objective aspect of this crime is the perpetrator to drivea motor vehicle as pursued ways, the 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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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reachesterrible level. Accomplice in the form of this crime are mainlyPerpetrator, instigator, helping guilty and intimidation committed.Legislation lags lead to "vile," the concept of fuzzy,different standards, resulting in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and practical operation, Judicial determination at this stage needsto grasp from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spects, the scope ofambiguity led directly to the dispute and judicial practice lag,recommended to be clear by the introduction of judicialinterpretation, followed by the regulation is limited to the scope ofthis crime as two dangerous behaviors, legislation should consider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crime, and the correction of crimedescription changed with clear boundary, in addition to, the penaltyset also needs to be further optimized.
KeyWords:dangerousdriving, chase race driv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motor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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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 目 | 录 |
言....................................................................................................................................... 1 | ||
1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概述.............................................................................................3 1.1追逐竞驶的概念.......................................................................................................3 1.1.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3 1.1.2追逐竞驶的定义和特征................................................................................3 1.2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4 1.2.1境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立法...............................................................4 1.2.2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7 1.3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与相近罪的区别..................................................................8 1.3.1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8 1.3.2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8
2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10
2.1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件........................................................................10 2.2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10 2.3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要件....................................................................11 2.4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11 2.4.1道路...............................................................................................................11 2.4.2机动车...........................................................................................................12
3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13 3.1 “追逐竞驶”的认定............................................................................................. 13 3.1.1 “追逐竞驶”的理解.................................................................................. 13 3.1.2追逐竞驶和超速行为..................................................................................14 3.1.3追逐竞驶和意思联络..................................................................................15 3.2 “情节恶劣”的认定............................................................................................. 15 3.2.1 “情节恶劣”的理解.................................................................................. 16 3.2.2 “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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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3.3共同犯罪..................................................................................................................183.3.1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任意共犯.....................................................183.3.2单人实施型的追逐竞驶..............................................................................183.3.3共同实施型的追逐竞驶..............................................................................18
4我国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完善...............................................................................204.1 统一“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204.2扩充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214.3修正罪状描述以明确边界.....................................................................................224.4优化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22
结 语.....................................................................................................................................24
参考文献.................................................................................................................................26
致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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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引 | 言 |
现今,中国社会的经济增速处于快速成长的时期,随之带来的是国民生活水平大为改善,消费水平日益增长,机动车迅速普及开始走入普通家庭,社会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机动车驾驶员人数猛增。根据官方的统计数字,近3年来全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总量在20万起左右,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6万左右。根据2013年宁波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数字,截止至2013年底,宁波市机动车总量204.01万辆,其中汽车数量达到142.67万辆,汽车数量环比上涨15.2%;其中机动车驾驶员总数达到249.47万,汽车驾驶员人数达到202.93万,汽车驾驶员总人数环比上涨12.9%1。宁波市常住人口数是574万,按照统计的数字测算,每2.8人就占有一辆机动车,大约相当于每户家庭
都拥有至少一辆机动车。根据统计数字显示,宁波地区的汽车保有量正在以平均每天516辆的速度增长,汽车驾驶员的数量平均每天增长633人。机动车的普及方便了人民
群众的出行,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生活水平,同时伴随而来的涉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大量增加,带来了许多社会风险,直接影响到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仅以超速违法行为为例,2013年宁波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超速违法行为有94472起,平均15辆汽车里面就存在一辆有超速记录,平均21名汽车驾驶员里就存在一人有超速行为。2013年宁波市全年因交通事故死亡363人,其中超速行驶致死31人,占8.5%,是酒驾致死比例(2.5%)的3.4倍。
2013年4月6日晚上,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王某驾驶摩托车,夏某驾
驶甲克虫汽车,两人为打赌而约定从镇上一奶茶店出发到金鸡山桥掉头折返出发地,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两车最高车速彪到100公里/小时以上,就在折返途经一个转弯
道口时,夏某为反超王某,将对向车道一辆电动自行车撞飞,造成该车驾驶人何某因特重型颅脑外伤抢救无效死亡,萧山人民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这是我省首例涉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这起案件如果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刑
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作为王某如果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负主要以上责任,其
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责任最多也就是在行政和民事方面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并不会触及刑律。但是,对于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公共
安全,社会危害性之大,仅仅使用行政和民事的手段已不足以有效惩治和威慑该类不法
行为。
2009 年发生在杭州的胡斌“ 5·7 飙车案” 和魏志刚“8·4 交通 | |||||||||||||||||||||||||||||
肇事案”都是 | 飙车 | 行 | 为 | 引 | 发 | 人 | 员 | 伤 | 亡 | 的 | 严 | 重 | 后 | 果 | , | 这 | 两 | 起 | 案 | 件 | 的 | 发 | 生 | 积 | 极 | ||||
推 | 动 | 了 | 中 | 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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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交通局:《2013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报告》,《现代金报》2014年1月15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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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对于危险 | 驾驶行 | 为的 | 刑事立法 | 。《刑 | 法修 | 正案(八 | )》 | 在2011 年5 月1 日起 | ||||||||||||||||||||||||||||||||||||||||||||||||||||||||||||
正式 | 施行, | “ 醉 | 酒 | 驾 | 驶 | ” 、 | “ 追 | 逐 | 竞 | 驶 | ” 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 | 围 | ,成为 | 社会 | ||||||||||||||||||||||||||||||||||||||||||||||||||||||
上的热点 | 话题。 | 2011 年9 月 | 份,《 | 关于公 | 安机关办 | 理醉酒 | 驾驶 | 机动车犯 | 罪案 | |||||||||||||||||||||||||||||||||||||||||||||||||||||||||||
件 | 的 | 指 | 导 | 意 | 见 | 》 | 正 | 式 | 出 | 台 | , | 公 | 安 | 部 | 对 | 于 | 醉 | 驾 | 案 | 件 | 的 | 现 | 场 | 查 | 处 | 、 | | |||||||||||||||||||||||||||||||||||||||||
等方面 | 做了 | 详细 | 的规范 | 和要 | 求 | 。 | 醉驾 | 入刑以 | 后, | 全国 | 打击 | 醉驾声 | 势浩 | 大, | ||||||||||||||||||||||||||||||||||||||||||||||||||||||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显著。醉驾和 | 飙车 | 对 | 于 | 公 | 共 | 安 | 全 | 具 | 有 | 同 | 等 | 危 | 险 | 性 | , | 全 | 国 | ||||||||||||||||||||||||||||||||||||||||||||||||||
交警对于查酒驾已经 | 形成了规范统一的查 | 处的程序,侦查、起 | 诉和审判等诉 | |||||||||||||||||||||||||||||||||||||||||||||||||||||||||||||||||
讼程序业 | 已形成 | 了一 | 整套的机 | 制,案 | 件办 | 理效率高 | 。 | 2011 年5 月至2012 年4 | ||||||||||||||||||||||||||||||||||||||||||||||||||||||||||||
月 | 底 | , | 仅 | 浙江 | 省 | 乐清 | 市人民 | 法 | 院 | 审 | 理 | 的 | 危 | 险 | 驾 | 驶 | 案 | 就有187 件 | , | 全 | 部 | 是 | 涉 | 嫌 |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实施一年,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竟无一
例。2012年5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公布了五起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件
作为全省审判工作的参考,涉嫌的全部是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相比较而
言,在危险驾驶罪实施将近2年后的2013年4月,才出现萧山判决的首
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由于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案例较少,所以该罪的
司法实务的规范完善,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差距很大,缺少司法解释或者审
判指导性文件,侦查人员打击犯罪没有具体方向,比如收集证据的范围或者
取证的流程和标准,法官定罪量刑主观性较强。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
许多法律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事实证明大
量的飙车行为是存在的,如何运用刑法手段去预防和打击犯罪需要把司法实
践的成果上升为理论基础,通过立法完善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追
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理论。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并不复杂,但其蕴涵丰富
的刑法原理,如何使之发挥最大能量,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同时也可以促
进刑事立法的水平,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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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1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概述
1.1追逐竞驶的概念
1.1.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在交通安全领域,我们国家主要依赖的是行政管理手段,相关法律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为主,刑法条文触及甚少。随着我们国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汽车制造业的飞速发展,家庭用车普及率迅速攀升。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突现,比如驾驶员文化水平、道德素质和驾驶能力良莠不齐,汽车的安全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超过了行政干预的能力范围。危险驾驶在国内是一个新名词,但在汽车普及率较高的国家并不陌生,具有代表性的如亚洲的日本、欧洲的英国,这两个国家的刑事立法,均有“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规定。
笔者认为,广义的危险驾驶是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的方式对于周
围人和物构成极大危险性,甚至引发现实后果的行为。狭义的危险驾驶,是指纳入刑法
规制,以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方式驾驶机动车,对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
安全造成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1.1.2追逐竞驶的定义和特征
1.1.2.1追逐竞驶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追逐竞驶”的涵义理解,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行为人在道路上
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
前的危险驾驶行为。”2张教授的论述以列举式、类型化的方式对“追逐竞驶”行为进
行了比刑法更加明晰的界定,笔者认为,需要补充的是,基于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对于
追逐竞驶还需要“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做处罚,至于“情节恶劣”的标准问题在下文中
将作进一步的研究。
1.1.2.2追逐竞驶的特征
追逐竞驶,其行为的特征有以下三点:
第一,追逐竞驶行为的空间范围是道路。追逐竞驶行为的空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
政管理领域的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
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 学界有观点认
2申湛:《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西南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3高艳双:《论危险驾驶罪》,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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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为,追逐竞驶的地点范围局限于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笔者不同意这种观,刑法所规制的地点范围应作实质性判断,应当对行为的具体环境是不是存在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这种可能性的概率会有多大,比如说在封闭的厂区或者是不对外开放的单位大院内,在什么时间段,有没有存在不特定多数人活动的可能性。
第二,追逐竞驶行为的车辆行驶速度标准需视时间、地点、环境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于追逐竞驶的速度至今没有认定方面的标准可循,但可以肯定的是追逐竞驶并不以高速形式为必备要件,应以速度在具体环境下的危险程度为标准。
第三,刑法以“情节恶劣”对追逐竞驶行为的处罚。“情节恶劣”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来指导司法实践,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法官综合考虑危险性程度、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道路环境等因素来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比如在野外无人活动的区域进行飙车、追逐、竞赛和在闹市区人流密集时间段追逐竞驶,其情节恶劣程度就存在非罪与罪的本质区别。
1.2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
1.2.1境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立法
国外许多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由于汽车制造业比较发达,公众的生活水平高、消费能力强,汽车普及率很高,相比较而言,相关的交通安全法律相对比较完善和规范,虽然各国刑法制度存在差异,但是可以借鉴吸收其中科学合理的部分,使我们国家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制度少走歪路并逐渐趋于完善。
1.2.1.1美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
在美国,危险驾驶是指不管行为的后果,在草率、莽撞地心理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4美国很多地区,以州法律的形式明确将危险驾驶行为以犯罪行为论处。较为典型的比如阿拉巴马州:“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32篇(机动车及交通)第32节-5A-190(危险驾驶):(a)无论是放任还是有意,无视他人的财产权或者安全利,以危险失察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者,或者没有适当的关注或者谨慎并以足以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构成危险的速度或者方式驾驶机动车者,将被指控为危险驾驶;(b)被认定为危险驾驶者,若为初犯,将被处以90天以内5天以上监禁,或者500美元以下25美元以上罚金,或者并处罚金和监禁。若为再犯,将被处以6个月以内10天以上监禁,或者500美元以下50美元以上罚金,或者并处罚金和监禁,法庭还可以判令禁止其在
4赵秉志:《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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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本州内公共高速道路上6个月以内禁驾,并由公共安全在禁驾期间依第32节-5A-
195的规定暂扣其驾驶执照。(c)本章内的危险驾驶或者违例驾驶指控较之受酒精或者
毒品影响的驾驶为更轻指控。”5
1.2.1.2英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
根据英国关于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在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或者其他场所内驾驶机动车,存在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导致人员死亡的后果,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论处;在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或者其他场所内驾驶机动车,存在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行为人在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或者其他场所内驾驶机动车,对该场所内正在活动的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谨慎的义务,以“疏忽和不顾他人的驾驶罪”论处。英国关于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对于如何处罚危险驾驶罪也有相应的条文,比如对于仅存在醉酒驾驶的危险行为的,英国对于第一次触犯的人将处以暂扣一年机动车驾驶证;对于行为人第二次触犯将处暂扣三年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千英镑;对于在十年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累计达到三次的,行为人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且面临终身禁驾的处罚。6
1.2.1.3德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
《德国刑法典》对危险驾驶行为分门别类划分地更为详细,差不多把一切涉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都列在了其规制的范畴;交通工具的范围,包括了机动车,也包括其他的比如轮船、飞机、非机动车、火车等等;空间范围,则包括了公路、河道、铁路、海域和空运;刑罚种类和幅度,包括了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刑或者罚金刑,同时还区分出故意犯和过失犯,过失犯的刑罚相对比较轻7。
1.2.1.4日本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
在日本,为了避免危及公众安全的驾驶行为经常发生,不但制定了详细的交通法规和处罚措施来约束危险驾驶,而且还制定了严格的刑法条文来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比如日本的交通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分别是规定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惩处条款。例如在《日本刑法典》中就有涉及到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即“行为人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导致难以驾驶超过四轮驱动的车辆行驶,从而造成了人员的伤害,处以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造成人员死亡后果的,处以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具备驾驶技能的情况下,驾驶四轮以上驱动的车辆高速行驶,失去控制,造成人员伤亡的,亦同。为了妨害行人或者车辆的正常通行,强制行驶到对方车辆之前,未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而
5赵秉志:《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2页。6刘伟伟:《论危险驾驶罪》,扬州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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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且以不安全的速度驾驶四轮以上驱动的车辆,从而造成人员伤亡的,同前款规定。故意忽视红色停止信号或者是同等效果的信号,以及用不安全的车速驾驶四轮以上驱动的车辆,从而造成人员伤亡的,同前款规定。”8该项罪名不仅包含醉酒驾车致死伤罪、超速驾驶致死伤罪、不具备驾驶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人死亡罪和故意忽视信号致死伤罪。从日本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情况可见,危险驾驶行为在日本所受到的法律规制是比较详细而具体的。
1.2.1.5地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
地区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在行政管理条例中有所规定,而且在刑法典里也有很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妨害交通罪、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等。
地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危险驾驶行为,对于飙车行为则专门单独列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禁止飙车条款”,其中对“飙车”是这样定义的,“超过两辆的机动车三五成群,互相追赶较量车速并不停地变换车道行驶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该种飙车行为,可以对行为人处以三万元至九万元的罚款,并在现场就可以吊销驾驶证并作出禁驾的决定。此外,“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还可以对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暂扣机动车号牌三个月,对该机动车在此期间的上路资格予以剥夺。假如驾驶人驾驶此类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且存在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该机动车可以被没收。9
地区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是这样规定的,假如行为置他人安全于不顾危险驾驶,从而对普通大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威胁,构成“妨害公众通行安全罪”,处以拘役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假如行为置他人安全于不顾危险驾驶,造成他人重伤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0
1.2.1.6地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
地区关于危险驾驶的刑事立法极其严厉。“道路交通条例”虽然没有具体针对“飙车”的条文规定,但是其中关于“不小心驾驶”和“危险驾驶”的条款,都可以对飙车行为进行惩处。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如果驾驶过程中不集中精神、疏忽大意或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影响他人的行车安全,构成不小心驾驶。依照“道路交通条例”的规定,认定危险驾驶行为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按照一般人的生活常识能够
7刘伟伟:《论危险驾驶罪》,扬州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8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8页.
9黄保长:《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10黄保长:《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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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该行为危胁到周围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二是驾驶行为明显缺乏谨慎、注意的内心态度。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三十之规定,不小心驾驶汽车的,以犯罪论处,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会被处以监禁六个月以下的自由刑,可以并处罚金。假如行为人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以危险方式行驶,严重威胁到公众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道路交通条例”的规定处以监禁三年,并区分不同情形剥夺驾车资质:初犯的,剥夺驾
驶资格六个月以上;如果是累犯的,剥夺驾驶资格十八个月以上。假如驾驶人明知道所
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仍然继续驾车上道路的行驶,
且按照一般人的生活常识亦认同驾驶这样的车辆很可能危胁到周围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也一样构成危险驾驶。假如由于上述几种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将会被处以监禁十年以
上的自由刑,如果是初犯的,剥夺驾驶资格两年以上,如果是累犯的,剥夺驾驶资格三
年以上11。
从上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状况来看,我们国家有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显然存在差距。首先,刑法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定义范围比较有限,仅仅局限在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其次,我们国家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不够严密,缺乏合理性,只有拘役并处罚金,和其他国家的处罚力度相比相差太远,并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极为有限。纵上所述,对于我们国家人口基数庞大,随着机动
车普及率的迅速攀升,交通安全的管理和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预防将面临比其他国家更大的压力和更高的难度,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配套已经迫在眉睫。
1.2.2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
在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这个大环境下,控制汽车带给公众的安全风险、预防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在行政管理手段对于酒驾、飙车等极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时,不得不适用刑法作为惩治和预防这类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周光权教授认为,“全国常务委员会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将超速行驶(俗称飙车)、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渡性罪名。”12刘明祥教授认为,“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刑法典,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较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与危险驾驶行为更为吻合。”13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
11黄保长:《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12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宏观问题探讨》,《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第25页。
13刘明祥:《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刑法学研究》(第六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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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4
1.3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与相近罪的区别
广义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典中涉及三个罪名,分别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正确区分这三者的适用范围十分重要。
1.3.1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两罪之间既有着密切的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差异。
第一,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保护公共安全,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笔者认为二者所发生的地点有所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的道路所指的范围取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道路”,是限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和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而危险驾驶罪发生的地点不但应当包括交通肇事罪发生的场所,而且还应包括一些虽然属于封闭场所,但是追逐竞驶一旦实施,将会给公众带来现实危险性的地方。
第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是完全不同的。从两者的犯罪构成分析,交通肇事罪主观上是对危害结果持过失的心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规制的是行为人本身,只要危险行为发生即有可能构成犯罪,这是刑法为了在现代风险社会防范和控制危险行为把调整的手段提前到行为本身,所以主观方面考量的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何心态,显然行为人对于行为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的,也就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主观上故意。
1.3.2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有所交叉,但是两者在行为属性、主观心态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有着本质上区别。
第一,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心态有所不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对于行为本身持故意态度,而对于危害结果持反对的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行为和后果都是故意的主观心态。
第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属性存在差异。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以法律拟制的方式将行为类型化为追逐竞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兜底条款,涉嫌该罪名的危险行为的涵义是与放火、投毒、爆炸等行为
14杨向华:《论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湘潮》2011年第9 期,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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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显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程度远高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后果有所不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所约束的是危险行为,也就是行为一旦符合构成要件即告危害后果发生,这里的后果是一种法律拟制,也是社会一般人所理解和认可的危险状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后果是一种现实发生的损害结果,比如群死群伤、重大财产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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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在国内,司法实践通常依照四要件来定罪量刑,笔者试从四要件来研究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2.1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的主体是指因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包括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辨别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十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已满十六周岁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应当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驾驶机动车的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人。然而在危险驾驶罪存在共犯的情形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还可以是帮助犯、教唆犯、胁迫犯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的年龄条件应当是在18岁以上(某些大中型客、货车的年龄标准更高)。这里就涉及到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同时触犯刑律和行规,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并不矛盾。行为因不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标准没有取得驾驶证或者年满18周岁但未申领驾驶证的,当然地违反了行的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只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就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构成要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同时存在时需要注意,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比如在自由刑方面,拘役吸收行政拘留;在财产刑方面,罚金吸收行政罚款。关于该罪特殊主体,也就是共犯的相关问题笔者拟在下文中进一步研究。
2.2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笔者认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追逐竞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危险结果),仍然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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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不可能是过失。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具有辨别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实施追逐竞驶的行为可能对周围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了的危险,主观上显然是明知而故意的,而且笔者认为,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不存在无法预见和认知的可能。
其次,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应为间接故意。张明楷教授认为,“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15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中“抽象的公共危险”,是基于风险社会的预防性刑法理论的,笔者认为“抽象的公共危险”即为该罪的犯罪后果,而行为人对此的主观方面是明知会发生仍放任而为之,但是对于因此造成的实害后果并不希望或者说是相违背的。所以,笔者认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应为间接故意。
2.3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要件
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要件是道路交通安全,包括在道路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见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到危险驾驶罪,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必然涉及的是交通安全,所以本罪侵犯的客体为道路交通安全。该罪侵害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与其紧密相联的重大财产安全。当然,不存在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可能性的情形,必然排除在外。比如在荒无人烟的沙漠里或是在人迹罕至的草原上,周围危险可及的范围内根本没有其他人的活动存在,自然不构成该罪。
2.4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以追逐竞驶方式在道路上行驶,而且情节恶劣。首先,我们对“道路”和“机动车”两个概念进行研究。
2.4.1道路
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学界存在争议。冯军教授认为,“某一场所到底是不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道路’,要根据该场所的属性和状态来判断。”16张明楷教授认为,“危险驾驶罪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即可。”17两位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笔者认为该罪发生的场所的范围,应从是否
15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2011年5月11日,第3版。16许玲飞:《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研究》,湖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17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2011年5月1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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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的高度盖然性为标准综合考量,只要行为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现实危险且情节恶劣,即可认定为犯罪,应从广义上来把握“道
路”的概念。
2.4.2机动车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驾驶的必须是机动车,这就排除了没有动力装置驱动的其他车辆,比如非机动车、畜力车等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8由此可见,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可以包括摩托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货车等,只要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够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的车辆。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按照2010年1月1日
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原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车,如果其重量在40公斤以上,而
且最高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的,属于机动车范畴19。这一标准的实施在涉及电动车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罚和刑事处罚(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有比较大的影
响,对于涉案的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需要司法鉴定作为依据,鉴定结论也直接影响到民
事赔偿的标准、行政违法的定性和刑事追究的是否构罪等问题。
对于“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研究,笔者将在司法认定的部分作详细论述。
18黄保长:《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1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渤海早报》2009年12月2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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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这两部分内容。修正案实施至今已经有三年时间,但是何谓“追逐竞驶”仍未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而何谓“情节恶劣”也是同样的状况。2013年的杭州萧山“4.6”飙车案件作为浙江首例实践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与修正案实施时隔两年,期间同样是危险驾驶罪的醉驾型案件,浙江省的首例案件是瑞安胡飞醉驾案,案发时间就是在醉驾入刑实施当日的5月1日中午。根据浙江省厅交管局通报的统计数字,仅2012年1月份6月份半年时间,浙江全省共计有52662人酒后驾驶被查获,其中有3874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对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司法和醉驾型相比是被动和滞后的,司法实务部门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把握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加上刑事司法所要求的谦抑性原则和审慎的态度,打击犯罪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是可以预见的,所以笔者建议国家作出司法解释,对于法条进一步明确其内容,以便实务部门准确地予以适用。
目前为止,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解释和指导文件,而对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出台,该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追逐竞驶,二是情节恶劣,笔者将从两方面探讨该罪的司法认定,此外试对共犯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3.1“追逐竞驶”的认定
3.1.1“追逐竞驶”的理解
何谓“追逐竞驶”?词典里没有专门解释,法律上也没有具体规定。张明楷教授认为,“一般说来,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变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21曲新久教授认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就是超速驾驶机动车追赶他人并与之竞争的行为。最典型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互相超速穿插追逐,对其他车辆安全行驶构成危险,并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22两位学者对追逐竞驶的行为的外在表现进行了具体化、类型化的描述,对于司法实践有着较好的借鉴意义。
笔者综合学者的观点,以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理解,首先,“追逐”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和周围其他车辆比拼车速、你追我赶,采取不符合操作规范的驾驶行为,其次,“竞驶”是指则应该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采取竞赛的方式,用最短的时间争夺领先
20浙江省厅交管局:《今年上半年全省交通事故情况怎么样?》,《都市快报》2012年7月21日,第6版。21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2011年5月11日,第3版。
22曲新久:《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及其问题》,《河北学刊》2012年第1期,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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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达目的地的赛车行为。个人认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为了寻求刺激、赌气或者其他原因采取追逐超越其他车辆或者相互追赶争夺领先位置,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中的其中一种情形,行为的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应该考虑“追逐竞驶”行为对周围的行人、车辆等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所带来的危险程度而定。其行为外观表现主要有强行超越、任意穿插,直接干扰其他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严重干扰交通秩序。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社会上“飙车”事件屡屡发生,新闻媒体对于追逐竞驶这类案件通常以“飙车”为主题进行报道,但是究竟能否把“飙车”和“追逐竞驶”两个名词划上等号呢?学界有观点认为“追逐竞驶”就是飙车,但是笔者认为,两者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区别的。首先,刑法条文没有把“飙车”这个名词写入罪状内容,区别显然是存在的。其次,笔者认为“飙车”行为的主要强调的是速度,一般来说主要指的是超速驾驶机动车,而“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存在超速行为,而且其主要强调的是其他追赶、竞速,还有任意变道、强行超越等等一系列危险驾驶行为。
3.1.2追逐竞驶和超速行为
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交管部门的统计数据,2013年宁波地域范围内的高速公路上超速行为总量是106702起,其中超速50%以上的有21850起,宁波市登记注册的汽车驾驶员总数202.93万,汽车总量142.67万辆,平均19名驾驶员里面就有一人存在超速行为,13辆汽车里就有一辆存在超速记录,每5分钟就一起超速行为,每24分钟就有一起严重超速行为;2013年宁波市全年因交通事故死亡363人,其中超速行驶致死31人,占8.5%,是酒驾致死比例(2.5%)的3.4倍23。近十年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因超速行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其他致死原因相比,每年都是高居榜首。机动车超速行驶存在普遍性,而且具有很严重的危害性,但是超速行驶和追逐竞驶是不是存在必然联系呢?学界有观点认为,追逐竞驶构成要件必须有高速或超速行驶之情形,低速行驶不能构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但是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的话,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国外立法中的超速驾驶罪,因为完全忽略了“追逐竞驶”的一些其他特征性的危险行为,比如强行超越、任意穿插等。所以,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重点并不在速度,速度是危险行为衡量的标准之一,必须结合车流、道路、环境综合考虑,速度的高低和危险的程度是相对,比如超速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比较普遍,但是以效率优先的高速公路,其道路环境的设计时速较高,一般来说,主要以行政管理为手段来处罚和教育超过规定时速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车流量高峰时间段穿插超越,不顾及周围其他车辆驾
23宁波市交通局:《2013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报告》,《现代金报》2014年1月15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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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人的安全,超速行驶则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所以,“追逐竞驶”是本罪惩戒的焦点所在,也就是在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你追我赶、穿越变道的状态给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假如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虽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是存在互相追逐、竞相超越,地点又是在人流密集的繁华闹市区,显然会给公众造成巨大的威胁,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并不以超速行驶为必备要件,笔认为本罪的成立不应以超速行驶为必要要件,追逐竞驶行为对于速度的认定没有绝对的标准,应综合考虑道路环境和危险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1.3追逐竞驶和意思联络
追逐竞驶的行为不以双方的意思联络为必备要件。有学者认为,追逐竞驶以两车或者两车以上互相追逐竞驶,且相互间存在意思联络为必备要件。学界有观点认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说需要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实施,同时双方的行为应当存在对向性,即“追方”和“被追方”,只有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24。而单方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越、任意穿插,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比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单独上路,在高速公路上为追求刺激,临时起意超速行驶,整个过程中行为人与他人并无意思联络,但同样给公共安全的法益造成威胁,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追逐竞驶过程中涉及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机动车或者说驾驶人,但是只要其中有一方存在追逐竞驶的故意,置周围公共安全予不顾,给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抽象的危险,情节恶劣,就已经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这和该罪的立法本意,以及刑法所要保护的公共安全的法益是相一致的。例如,程某刚买了新款跑车,因为想到大街上出风头,邀约几位好友一同乘坐前往上海市黄埔区的地铁站口附近,准备同高架桥上的轻轨列车一决高下,程某在闹市区域的人流中穿梭,强行赶超其他机动车,一路直追轻轨列车,结果不慎撞进道路外侧的绿化灌木丛中。此案行为人程某就是单方而为地“追逐”列车,和其他机动车“竞驶”,不存在意思联络的对象,因为行为极具危险性,情节相当恶劣,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不以意思联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没有意思联络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2“情节恶劣”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两种类型,追逐竞驶型与醉酒驾驶型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就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有一个限定条件。首先,追逐竞驶行为虽有发生但情节没有达到恶劣的程度,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只有存在追逐竞驶行为而且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其
24王强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南开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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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情节恶劣”作为罪状的成立条件之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只有行为达
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才能成立犯罪。
3.2.1“情节恶劣”的理解
现代汉语词典对于“情节”一词的解释为“事情的变化与经过”,在刑法条文中“情节”有其特定含义。笔者认为,情节的属性指“情况”或者“因素”,包括主观和
客观两方面的内容,本质上是能够影响到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程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情节恶劣”并
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很多法学界专家在修正案出台以后,一直呼吁国家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来给“情节恶劣”所包含的速度、地点、次数、环境等标准方面的问题作出权威解释。“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目前观点比较多,张明楷教授认为是“追逐
竞驶行为的危险程度,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综合判断”25,其评价的重点在于客观上法益受到侵害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曲新久教授认为,“在综合考量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情节上,可以适当考虑行为人的个人状况,以行为情节为主、以行为人情节为辅”26。而王志祥教授也认为“对于犯罪情节的把握,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把握”27。
笔者认为,“情节恶劣”的标准不仅要考虑客观方面,也要考虑主观方面,这是刑
法认定犯罪所遵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精神所决定的。首先,主观上来说,犯罪动机是主观方面主要内容之一,主观恶性程度大的在“情节恶劣”的程度上势必要比主观恶性小
的犯罪行为更恶劣的社会影响,更应受到刑法处罚之必要。比如,行为人为了接送危重
病人追逐竞驶的与为了出风头、寻找刺激或者而追逐竞驶的,其主观恶性显然不
同,在最终的行为定性、罪名认定假如是一样的,这样的结果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的评价标准,更加无法被公众所接受。其次,“情节恶劣”评价的对象应该从立法的目的来分析,有学者观点认为,“情节恶劣”是用来评价前面的“追逐竞驶”行为的程度和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恰当,“恶劣”这一程度用语评价的是“情节”,“情节”是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所以“情节恶劣”评价的不仅仅是犯罪行为,也包括整个案件
的发展变化、前因后果,是对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整体评价。
25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2011年5月11日,第3版。26曲新久:《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及其问题》,《河北学刊》2012年第1期,第17页。
27王志祥:《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犯罪:比较与适用》,《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4期,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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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规定了“情节恶劣”来处罚,也就是说追逐竞驶行为在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时,并非动用刑罚制度来规制,而是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来约束,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何谓“情节恶劣”尚无法律解释来指导司法实务,法学界有诸多观点,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结合追逐竞驶的行为特点,采用列举方式,明确“情节恶劣”的具体范围。
首先,从客观上来说,以下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1)追逐竞驶行为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极易引起群死群伤后果的;(2)在车流量较大,且突然变道、强行超越其他车辆会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巨大危险的公共道路上;
(3)同时存在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50%以上的;
(4)用于追逐竞驶的车辆内运载有较多乘客的或者追逐竞驶的对象车辆内运载较多乘客的,比如大型客车;
(5)组织或者聚集多人,共同参与追逐竞驶的;
(6)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成交通肇事罪的;(7)在一年内,因超速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最高速度50%以上)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8)饮酒后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9)驾驶的机动车存在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改装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对追逐竞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存在明知而放任的态度,是一种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完全置周围的公共安全于不顾的。比如用机动车为工具以追逐竞驶的方式进行的,还有以寻求刺激为目的的。
再次,与追逐竞驶行为同时存在的其他加重危险程度的违法行为是情节恶劣必须考虑的因素,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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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28”
前述六类情形如果与追逐竞驶行为相结合,其危险程度将会提高数倍,可能造成更
加严重的后果,可以列入“情节恶劣”的若干情形之中。
3.3共同犯罪
3.3.1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任意共犯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一是共同犯意,二是共同行为。我国刑法关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并没有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张明楷教授认为,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29。张心向学者认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应当以二人以上的追逐竞驶为条件,而且二人之间的行为具有对象性或对合性30。学术界对于该罪共同犯罪问题的争议基本上是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更贴合立法者本意,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也就是任意共犯。
3.3.2单人实施型的追逐竞驶
从文义上解释“追逐竞驶”,不难理解,必然存在追逐一方和被追逐的一方,而且双方或者一方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单人实施型的追逐竞驶比较简单,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行为人为泄愤或者追求刺激等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穿插或强行变道、追逐超越其他不特定的车辆或者行人等交通参与者,情节恶劣、危险性较大,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3.3.3共同实施型的追逐竞驶
学术界对共同实施型追逐竞驶的观点基本一致,与一般的共同犯罪行为并无不同,要求二人或二人以上对于追逐竞驶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并且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此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不同的共犯形态。一是共同正犯。即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驾驶机动车实行追逐竞驶行为。一般来说,此情形常见于有组织的在道路上进行飙车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负面影响。二是教唆犯和胁迫犯。这一类共犯形态的特点是实行犯受到他人意志上的影响力。前者是充当诱导者的角色,或者是引起行为人犯意或者是教授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犯罪方法或者犯罪
28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第3版。
29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2011年5月11日,第3版。30张心向、王强军:《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的危险驾驶罪研究》,《南开学报》2012年第2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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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后者是利用特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是特殊的影响力,从意志上强迫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比如领导胁迫下属,老板胁迫员工或者是抢劫者胁迫受害人(客观上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除外)。三是帮助犯。帮助犯按照帮助行为的形态氛围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种。前者是提供犯罪工具或者提供便利、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提供机动车、提供资金帮助或者提供燃油等等,后者可以是在实行犯事前犹豫害怕,不确信是否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语言或者行为的方式怂恿对方,强化对方犯罪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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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完善
4.1统一“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情节恶劣”的标准模糊不清,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中的三大问题:
一是会放纵犯罪,使刑法因为没有可操作性而成为一纸空文。2013年5月12日晚10时,浙江省义乌市梅湖体育中心内的清波路88酒吧门前路段,两辆大排量摩托车飙车时,其中一辆突然失控侧翻,向前滑行了几十米,撞上一名围观路人,摩托车驾驶人、24岁的绍兴人小伙骆某当场死亡,一名路人受伤;经义乌市人民审理,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参与飙车的楼某、彭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经警方调查核实,参与飙车的彭某没有取得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31。楼某和彭某飙车时的速度最高达128公里/小时,超过限速50%以上。该案是浙江省第二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和首例“4.6”杭州萧山飙车案如出一辙,均是在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行为人最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在交通事故中不是负主要以上责任,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以危险驾驶定罪量刑。可以看出,追究追逐竞驶型危险驾罪一般都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在行为构成要件上同时符合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也就是两罪发生竞合时,危险驾驶罪作为补充地位,在够不上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予以适用。而在日常生活中的大量的追逐竞驶行为虽然尚未造成实害后果,但是危险程度高、情节恶劣,也没有被执法机关立案侦查,这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模糊和缺乏实务操作性不无关系。刑事法律秉承的是谦抑性的理念,刑事立法和司法极为审慎,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必须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有明晰的法律依据,使刑事司法活动真正发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功能。
二是会给司法工作人员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空间,容易滋生司法。“情节恶劣”作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条件,其涵义和外延的模糊不清给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工作人员以主观判断罪责的空间,给权力寻租提供的土壤。
三是会造成全国各地不同区域的同类案件,在罪名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标准,在客观上违背刑事司法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的要求,直接影响到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1王双胜:《追逐竞驶的判定及审查》,《检察日报》2011年6月1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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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最高人民针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中的“情节
恶劣”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予以明确,如能以列举的方式指导司法机关的
实务操作,将会大大降低法官认定追逐竞驶型追逐竞驶罪的难度,使侦查机关有统一而
明确的立案标准,从而提高打击犯罪行为的准确度,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发挥刑法应
有效能。除了上文提到的9种,笔者认为还可以增加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有闯
红灯、超载超员、遮挡车牌逃避查缉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有组织、有谋划地实施聚集多
人参与追逐竞驶活动的;追逐竞驶的时间长、行程远的;有证据证明存在多次追逐竞驶
活动,危险程度较高的;”。
4.2扩充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
通过分析国外和港台地区对于危险驾驶类犯罪的立法可以看到,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于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构成和规制范围都规定地比较宽泛,只要在公共交通的范围内实行危及公众安全的驾驶行为都理所应当地纳入到刑法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对比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与醉驾和飙车危险程度相当的驾驶行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还处于行政管理的领域,但是已经明显地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十分有必要梳理出来,由危险驾驶罪涵盖其中。比如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一旦吸食毒品,会产生一系列妨害安全驾驶的反应,诸如精神上产生极度亢奋、意识上产生幻觉、行为上失去控制、判断能力急速下降甚至完全丧失,毒品的作用和酒精几乎是同等程度的,甚至远远超过酒精对于人的影响。因为各种因素使然,我国吸毒人员非常庞大,形势十分严峻,根据的统计数字,到2014年4月为止,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高达258万人,按照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计算,1.7‟,也就是说每527人里面就有一人是吸毒的,这还不包括未登记入册的隐性吸毒人员32。随着机动车的大量普及,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机率会大大提高,毒品和机动车两相结合,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胁是客观存在,而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再比如,驾驶的机动车存在改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性能完全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也应当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这里的改装仅指对车辆实际的机动性能进行改造的情形,比如对于发动机的排量等动力系统进行改造,对于机动车的制动系统进行改装,对于机动车的转向系统进行改造等等,这种内在的性能方面的改造对于机动车的速度感和操控性有一定影响,但是机动车的原始状态是经过精确的整体设计,有着较为严格的技术标准的控制,对于机动车部分主要性能的改造,往往忽略掉安全方面的考虑,对于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失去控制,在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就是一种巨大的安全隐患。纵上所述,笔者认为应
32陈菲、邹伟:《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258万人》,《南国早报》2014年6月26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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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列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使危险驾驶罪预防和打击犯罪发挥更加有效的功能。
4.3修正罪状描述以明确边界
首先,罪名描述应增加“机动车”,以锁定范围;在立法条文中明确指出危险驾驶罪所驾驶的机动车,不包括飞机、轮船、航空器等其他交通工具,因为我国的飞机、轮船、航空器人均占有量处于低位,这是和国外的“危险驾驶罪”的明显区别,现阶段还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通过其他法律规范就可以达到管理和控制的目的,所以罪名有必要清楚无歧义地进行表述,排除其他交通工具的可能,以免公众的误解33。
其次,罪名描述应增加“高度”,以量化构成犯罪的危险程度。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但是其中大部分还没有危险到需要用刑法来干预的程度,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往往在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为普通违反行的行为,用行政处罚的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分工和梯度,刑法的地位是补充性的,是最后的一道防线,如果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都用刑法去规制,具有滥用刑法之嫌,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4.4优化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
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所处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该罪的刑罚设置不仅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有些脱节,而且刑罚的种类较少,刑罚幅度过轻,既存在办案人员实务操作难的问题,也造成刑法预防功能弱或者说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对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有如下建议:
第一,提高刑罚的力度,设置有期徒刑,量刑幅度最高到一年。首先,现存的主刑“拘役”,会导致侦查办案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只有拘留,而且该罪的案情都说不上复杂,拘留期限范围在3到7日,如果在此期限内所收集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事实情况没有完全查清,就不能侦查终结,刑事强制措施不得不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将导致在侦查阶段就失去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很可能会给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机会,事后进行通缉抓捕犯罪嫌疑人,不仅会大大增加刑事司法的成本,降低司法效率,而且也将导致侦查办案工作处于被动。其次,设置有期徒刑,将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无缝衔接,避免危险驾驶罪追诉时效的模糊不清造成实务操作存在的疑虑和争议。刑法规定的刑事追诉时效是对于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
33袁彬:《用法治眼光看醉驾的刑法治理》,《》2013年4月29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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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对于自由刑为“拘役”的危险驾驶罪来说,准确地说尚没有能够对应的追诉时效的刑法条文,适用》第八十七条规定之一,“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34,存在很大争议,严格来说,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最高刑为拘役的危险驾驶罪并不能适用此条规定。再其次,设定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可以和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形成梯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比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后者造成的是现实危害结果,显然比前者的抽象危险性具有更加严重危害,更加应受刑法处罚性,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较科学合理。
第二,刑罚设置里增加禁止驾驶资格的刑种。追逐竞驶型的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类交通参与者,有着机动车驾驶员这一特殊身份,所以一般都具备驾驶资格,申领过机动车驾驶证35。触犯危险驾驶罪的驾驶员刑罚执行完毕,仍然潜藏着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在刑罚设置上增加资格刑,即一段时间或者永久性地剥夺犯罪人的驾驶资格,具有震慑犯罪的效果和预防再犯可能性的作用。具体来说,可以参照国外刑事立法中有关禁驾的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累犯或者多次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处以五年或者十年,甚至是终身禁驾的刑罚36。
34杨军:《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月28日,第4版。35潘庸鲁、朱婷婷:《对危险驾驶罪理解与适用之初探》,《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第26页。36潘庸鲁、朱婷婷:《对危险驾驶罪理解与适用之初探》,《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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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已经有三年时间,立法机关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两者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和其危险的程度相当,其存在于生活中的比例也不相上下,但是司法实务的结果来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追究效果明显好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这中间有立法不完善和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司法实务部门对于没有造成实害后果却存在抽象危险性的犯罪行为缺乏办案经验,加上对于抽象危险难以客观量化导致的犯罪证据收集难、固定难的这一客观原因,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以达到立法的目的和功能,实现刑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危险驾驶罪正式实施以后,刑法已经发挥出了预防犯罪和控制社会风险的作用。其中以酒驾行为为例,从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底,全国机关交警部门一共查获的酒后驾驶案件有87.1万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案件12.2万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42.7%,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类案件的总量明显下降37。再以超速驾驶为例,以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的时间为界,在浙江省区域内被机关查处的超速驾驶行为,其总量从2009年开始至2013年分别是155938起、163695起、170707起、212530起和106702起,可见2011年之前呈上升态势,而2011年之后进入了下降通道,特别是2013年同比下降达49.8%,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加大了对于超速驾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有着直接关系。一方面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纳入刑法规制,另一方面行政管理显著提高处罚标准,有效控制了这两类危险驾驶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证了道路交通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我国的风险刑法理论较多地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如何让刑法既能在风险社会中发挥好安全控制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应当考虑的原则。刑法的作用极为强势,虽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是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不能完全依赖于刑法,在立法完善方面要与时俱进,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遵循刑法谦抑性的原则,避免刑法万能主义的错误思想,做到与行政、民事、道德等手段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多管齐下,在社会风险防范方面多措并举,形成合力。
笔者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司法认定和实务操作,以及法律运行的实际效果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在撰写的过程中逐渐厘清了一些疑难和争议,形成了自己的观点。
37张洋.:《酒驾醉驾下降四成左右》,《人民日报》2013年5月2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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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追逐竞驶”的理解,“情节恶劣”具体情形和范围,本罪的司法认定,刑罚设置的规范和完善等等问题,受限于司法实践中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例不多见,对于司法实务操作这一块的研究稍显粗浅,本人提出的个人观点和看法也并不成熟,因此笔者所提出的针对如何明确情节恶劣和优化刑罚设置等问题的建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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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谢 |
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石慧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论文的最终完成,石慧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此谨向石慧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地度过校园生活的每个可爱的同学、尊敬的俞雄武班主任和宁波大学法学院的所有老师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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