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联合经营合同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地方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本着诚挚合作,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关于承揽 工程合作的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协议。
  一、 经营方式:
  1、 乙方所承接的工程,应按甲方的规定及会计制度要求,实行费率联合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确保上缴。其工程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费、教育附加费和其它费税,由乙方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并提供给甲方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可由甲方代缴)。联合经营期内如国家有新的税费及税率调整是按国家规定执行。
  2、 因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一切原因造成的罚款和损失、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3、 在联合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二、 联合经营管理费:
  1) 本协议签订之日上缴管理费的费率及办法,为支持乙方在联合经营初期的市场开拓和市场培育工作,本着尽量压低的原则,确定乙方上缴管理费的费率为承接工程总造价的 0.4%。
  2) 上缴办法为:元整 ),剩余款项在乙方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按比例扣除。
  三、 责任和权限:
  1、 甲方的权限和责任:
  1) 甲方将派管理人员到乙方处工作。工资、差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派出人员主要职责是协调甲方和乙方的沟通,对乙方的财务及运营情况进行掌握,针对在建项目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的指导,负责提供工程投标所需要的有效证件和印章,并协助乙方完成投标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甲方各职能部门应做好对应的服务工作,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负责。
  2、 乙方的责任和权限:
  1) 乙方严格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全面负责甲方与业主在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争创优质样板工程,给甲方出创出良好信誉。
  2) 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下达的有关文明施工达标、CI形象等指标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如因乙方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商材料款等原因,造成工人集体上访及材料商追讨材料款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必须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若造成甲方要垫付工程款给工人人工费及材料商款项的,乙方除归还甲方本金外,加收本金30%的违约金及利息给甲方。
  4) 乙方不得私自刻制任何公章和印章,需要时应通过甲方的书面批准,未经甲方批准私制各种公章和印章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并处乙方10万元罚款。
  四、 其他:
  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使用甲方名义形成的一切债务由乙方全部负责和自行承担。
  2、 乙方在联合经营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有关企业的软硬件资料,便于乙方正常经营,但在此期间由乙方原因产生的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 乙方对甲方派出人员及聘用使用甲方建造师时,其职工的各种养老保险按规定由乙方按月足额上缴,不计在联合经营指标内。另外因工程施工,需使用甲方建造师的证件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也不计在联合经营指标内,由乙方自行负担。
  4、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出现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时,双方约定在昆明市人民提起诉讼。
  5、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联合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云南房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位于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合作开发地块范围及现状甲方所有的地块标的物(以下简称为:开发地块)该宗地块位置:共计105.6亩。其中集体土地约:43.5亩国有土地约:62.1亩
  二、合作开发地块的性质及权属两块土地中,43.5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62.1亩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已完成收储,但补偿款尚未到位,且未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三、合作开发方式(自愿退股协议书)
  1.甲方提供上述开发地块与乙方进行合作,双方合作办理两块土地的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甲方需把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提供给乙方作为开发经费,其余项目全部开发资金由乙方负责负责解决。
  2.乙方承诺在43.5亩的集体土地之上为甲方建设联排别墅住房23125㎡,(按625口人计算,37㎡/人)及农贸市场、商业区(共5000㎡)。本项目合作中,甲方62.1亩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将提供给乙方作为开发经费,如补偿款达30万元/亩,则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集体土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如补偿款未达30万元/亩,则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甲方出资多少作为补充开发经费,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拆迁赔偿及将场地建设移交给乙方。
  双方议定甲方为乙方争取国有土地的开发资格、甲方将国有土地补偿款作为乙方开发建设集体土地上所有物业的开发经费,则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集体土地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尽快办理43.5亩的集体土地建设新农村统建房的相关手续,乙方对相关事项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2.甲方需尽快争取已经收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款(30万/亩)到位,资金到位后,由甲乙双方建立共管账户,双方共同管理。
  3.框架协议签署后,甲方有义务推动开发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乙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甲乙双方共同尽快推进62.1亩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后土地的招拍挂工作,并保证乙方顺利摘牌该土地,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5.甲方应保证该开发地块没有进行买卖、赠予、没有涉及及抵押及第三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包括、抵押权人、债权人等)的追索。今后因该开发土地的权属争议等原因产生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6.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7.甲方负责上述地块上居民的安置。甲方保证在上述地块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拆迁赔偿工作。
  8.甲方应全力配合协助乙方办理该项目的报批报建手续,提供并签署(加盖甲方公章)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9.在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完成并符合开工条件后;该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开工。
  10.乙方在合作开发此开发地块时应取得合法的有关开发手续,如因开发手续不符合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11.如果乙方在中途出现资金不足或力开发,而需要将项目转让,乙方所发生的债权与甲方无关,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确认,但本合同条款不变。
  12.乙方开发集体土地地块(43.5亩)的所有承诺将于国有土地地块(62.1亩)招拍挂后,乙方顺利摘牌该块土地且完成相关手续,土地已转移至乙方名下方可履行,如乙方未能得到摘牌该62.1亩国有土地,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
  1.若甲方提供的开发地块的产权确认出现争议;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地块自行开发或与第三者进行转让、改造、合作、租赁事宜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或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和文件,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作开发土地的报批报建手续,实现土地开发目的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或在审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出完备的报批报建手续,及不能按期开工,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协议,乙方不得依据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在本协议终止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用承担责任,但应该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提出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合作开发地块项目的框架协议,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和规定,并参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补充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以保证合作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项目合作建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补充协议、《项目合作建房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就上述项目完成改造建设后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土地联合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绿化造林,提高农村土地的综合利用价值,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生态和社会效益,依据农村土地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本村 亩土地(涉及农户 户,名册附后)与乙方进行合作开发经营,主要用于绿化造林。
  二、合作开发时间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继续合作手续。
  三、合作开发期间,所办林权权属归乙方所有,享受种植项目造林和管护补助资金归乙方所有并全部用于生产建设,乙方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用于生产建设的资金也归乙方所有并全部用于生产建设,如果合作开发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土地赔偿资金归甲方农户所有,地上附着物赔偿资金按照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四、合作方式:甲方以土地作为合格资本与乙方进行合作,乙方不需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合作期间甲方不出资,所有建设及管理资金由乙方全部负责。
  五、效益分配:每年双方熟地按5:5的比例进行效益分配,荒坡按每年4:6,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效益进行分配。合作开发期间,如果由于乙方投入不足或经营管理不善,不能产生或达到预期效益,经当地和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后,甲方有权收回自主经营或另寻合作伙伴,但只能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六、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有效协商的结果,双方均知晓全部条款内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也可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双方不可调和的争议或矛盾,当事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仲裁或直接和起诉。
  八、本协议共4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当地留存一份,林业部门留存一份,甲方负责复印后分发给所有涉及合作开发的农户保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