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双方为:
1、 (以下简称“委托者”),是根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
2、 (以下简称“管理者”),身份证号码: 住址: 。
3、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 。
鉴于: 委托者集团内部以产品研发和销售为主的战略方针,对集团内部制非战略项目进行处理,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 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空调系统,所有生产设备,等等。
1.2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者所采用之最新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3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4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5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公司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等。
1.6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生产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执行董事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所有因管理所需之设备等购入和更换之开支。
(E)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者之基本管理费。
(F)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G)为生产经营所产生等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
(H )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者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目标公司应承担的份额。
(I)一般情况下由目标公司或由管理者在目标公司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1.7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生产经营支出之差额。
1.8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及内战。
(B)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者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者经营目标公司的能力的事故。
第2条 提供的服务
管理者所提供的服务:
组织生产经营。
为目标公司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采购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
制订并执行目标公司之市场营销策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公司员工,需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第3条 管理者的责任
3.1 管理者的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目标公司执行所有在公司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之一切任务,管理者除因生产经营需要外不得利用目标公司从事其它活动。
3.2 商号、商标
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广州市番禺惠浦电子有限公司”。 在合同有效期内,目标公司许可管理者在公共宣传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情况下使用目标公司商号及商标。合同期满或解约后,目标公司对其所有的商号、商标将持有并继续使用。
第4条 管理
4.1 日常业务管理
管理者要接受执行董事的监督。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目标公司的依法经营;目标公司管理层人员招聘和解聘;重大资产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举债行为等,要事先征得执行董事的书面同意并每月定期向执行董事报告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管理者将会代表目标公司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一般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管理者作为目标公司的代理人将有挑选、雇请、培训、指派、调动或解雇员工的决定权。(C)制定薪酬和雇员所有其它福利。
(C)定出采购之包括以下:商品、供应品、和物资的选择,建立及维持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选择供应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合约,在同等条件下应首先保证目标公司的商品供应。
(D)有关生产经营中,管理者若认为需要或合适,经目标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可以目标公司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及其它法律行动。
(E)管理者应依照管理标准为保持经营良好状况,进行需要之维修、保养。所有有关费用将会算入营业支出内,凡超过贰拾万港元应当作特别项目呈交执行董事批准。
(F)商讨及签署有关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约及预备有关之法律文件。
(G)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4.2 会计
管理者应为目标公司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记存一份所有有关目标公司生产经营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此等会计记录根据“统一制度”之规则,但在必要时,目标公司执行董事将有权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然而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目标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全部记录将交还目标公司。
4.3会计报告
年度内,管理者将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内呈交与目标公司一份由目标公司总经理或总会计主管签发之损益报表,明列上月经营业绩和一份资产负债表。
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者将呈交目标公司执行董事目标公司在上个财政年度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目标公司执行董事在收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三十天内没有以书面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批准。
4.4常年计划
(A)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管理者将要提呈目标公司执行董事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计划,该常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损益预算表及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B)管理者在每财政年度执行此合约所订明之责任时,必须努力按照常年计划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者不可控制的情形外,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有关之巨大额外支出或未经目标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时,更改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但目标公司也不能无理拖延批准。管理者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明,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测。
第5条财政项目
管理者须在目标公司需要时,即时提供目标公司依照本合同规定所持的银行户口及帐中的情况,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凡是有关目标公司的一切款项,扣除管理者按本合同规定应得的款项,都须全部转移给目标公司。
第6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如管理者至合同有效期内达到预期效果,经目标公司执行董事书面同意后,可由管理者继续经营。
第7条 一般规定
7.1 委托者权利
7.1.1委托者在合同期内从目标公司获得净利润2400万港币。
7.1.2委托者在同等价格之下有从目标公司进行采购的优先权。
7.2 目标公司财产所有权
目标公司执行董事全权拥有此目标公司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产业,而且除那些双方在本合同内已同意外,将不会有产业抵押,设定债权或其他负担,并提供其目标公司产业所有权的证据给予管理者。同时,在本合同期限,目标公司及执行董事同意以下:
(A)保持其对目标全权拥有或租借产业形式之基本权益。
(B)不参与对管理者正常合法经营目标公司有所影响的任何约束行动。
(C)进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动以保护上述等权益。
(D)合同签订之日起协助管理者办理资产的清理及移交。
第 合同终止
8.1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而令至双方未能执行其据本合同规定必要执行的职责,双方对此可免其咎,概不负责。
8.2 合同终止
(1)若任何一方违约不能执行本合同规定之责任,并在另一方书面要求执行责任附回执之挂号信发出后三十天还未能执行(假如该等违约不能于三十天内办妥,如违约方已有进行弥补该等违约,则可适当地延长期限),另一方可有权,但不会影响其它权利及补偿,用书面发出附回执挂号信终止本合同,而不须另行通知或赔偿。
合同任何一方如对违约一方不采取行使权利的行动,并不能被视为放弃其于对方随后有任何违约事件时,可采取行动之权利。
以下情况将视为违约:
管理者未能以良好的服务执行本合约规定之责任,或未能履行,维持,遵守合同。
(2)若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亦可以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当目标公司无力偿付债项、破产,财产受扣押、清算。
8.3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目标公司所在地的管辖。
第9条
9.1整体合同
本合同包括了所有双方同意有关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之契约规定、合同和一切性质之理解,如欲修改本合同,需经双方在本合同日期同日或以后,通过标明日期并由双方签字的文件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始有效。
9.2通知
任何一方发与对方的所有通知,必须亲自用专人派送并由对方签收或以附回执的挂号信形式寄至目标公司执行董事及管理者地址。
委托者名称: 授权代表: _________
管理者名称: 授权代表: _________ 日期:
接受委托方(甲方): 合同编号:
委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交交通运输部水发[20xx]360号文件精神,为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船名为 号 总吨 载重吨 千瓦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和安全管理,委托期间,乙方资产所有权不变,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营运,并自主经营,核算,按章纳税,自负盈亏。
二、乙方应按营运船舶的载重吨每年向甲方缴纳委托经营管理服务费(人民币) 元,一年一次交清不得拖欠。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乙方船舶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抓好落实。
2、负责对乙方船舶的安全宣传、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船舶维修保养和安全落实情况。
3、代办船舶入户年检、船舶交易;代办船员证件、船舶、船员保险等业务,
4、帮助提供货源信息,开通24小时应急处理电话: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船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和干涉甲方的名誉和正当权益。
2、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按章缴纳国家的各项税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委托管理期间,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以便甲方及时向上级海事机关报告。
4、乙方有保证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五、委托经营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需延续的,另行签订。
六、本合同生效及终止时一个月内,双方交清标的物,并至审批机关办理有关证书和相关手续。
七、委托管理期间,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则赔偿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
八、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或意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当地海事机构调解,或向人民起诉。
九、委托期间,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十、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同等有效,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存入海事档案,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经营管理由甲方开发的_________酒店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_________酒店建成后,由乙方负责其商务酒店的经营和管理。商务酒店管理范围:____楼以下(含____楼)全部建筑,共________________间客房,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_ 平方米。
二、管理期限:自_________酒店开业后________________年。
三、双方责、权、利
1.甲方应确保上述商务酒店________间客房全部交由乙方经营、管理。
2.鉴于乙方承担了甲方业主的回报责任,故甲方同意将________酒店____楼约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西餐、咖啡厅及____楼全部约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配套用房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转让手续在综合验收结束后________天内办理完毕;并不受本条第________项的。
3.为提高酒店经营的抗风险能力,甲方同意在酒店经营期内,由乙方经营管理_________酒店地下一、二层约________平方米配套物业(包括车库、娱乐、健身设施等),收益归乙方所有,用于弥补因异常情况可能发生的酒店经营亏损。
4.乙方应保证在经营期间内向酒店业主支付不低于______%的年回报额,并确保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上述回报进行担保,乙方受让的二楼、三楼物业应作为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抵押物。
四、酒店经营期满,乙方将不再享有地下室全部物业的经营、收益权。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则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则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项下的面积以房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面积的差异不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经营服务(下称“经营托管”或“托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托管物业(房屋及附属设施)简况
1、托管物业位于泰安市区泰山弗尔曼酒店公寓的 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为 平方米(具体物业房号、权属证号、所有权人详细名单见附件),。
2、托管物业需按照 四 星级酒店客房标准装修,并至少应包括下列附属设施:
(1)电器类:电视机、机顶盒、冰箱、空调、洗衣机、组合式厨房设备、热水器、电热水壶。
(2)家具类:沙发、茶几、餐桌、餐椅子、电视柜、衣柜、阳台休闲茶几和椅子、睡床、床垫、床头柜。
(3)其他类:窗帘等。
(4)配套设施:会议室
3、上述附属设施的详细清单,在甲方交付托管物业时,由双方清点后签字盖章确认,确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交付时房间没有达到以上要求,甲方必须按照以上要求配齐或委托乙方代为配置(须另行签署代购委托书),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托管物业用途
该物业用途为:度假式公寓出租经营。
第三条 经营托管权限
针对委托乙方管理经营的物业,甲方授予乙方如下权限:
1、乙方具有排他的经营管理权限,自主制定经营和管理模式;
2、乙方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物业租赁价格或打折促销策略;
3、乙方自主成立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员与甲方无关;
4、其他乙方应享有的经营托管物业之权利。
第四条 经营托管期限
1、本次经营托管服务的期限自甲方托管房屋全部交房之日起3年,交付的具体时间双方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应在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日期内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代理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有意继续托管物业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经营收入分成及支付方式
1、 经双方同意,甲方选择以下方式中的第 种方式取得收益。
①对托管物业所获得的经营收入按甲、乙方各按50 %的比例分配。② 甲方享有委托房源总房款8%的年收益。
2、甲方应得的经营收入分成款在扣除相关需要代缴的费用后,于次月的二十五日之前,由乙方按月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账号见附件),同时,乙方以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确认回复;若自乙方发出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未回复的,则视为甲方已经确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和休息日后上班的3天内支付及发出;最后一期经营收入分成款则应在租赁代理期限届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六条相关费用
1、托管期间,双方承担费用:
(1)、乙方承担费用:
a.水费
b.电费
c.燃气费
d.宽带月费
e.有线电视月费
f. 布草清洁、洗涤费用
g.营业易耗品消耗
h.托管物业广告费用
i.服务人力成本
j.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k.房屋租赁税
(2)、甲方承担费用:
a.装修、整改费用
b.经营物业所需的基本配置费用
c.非因乙方或客人不合理使用造成家具,电器损坏或更换电器及配件等维修费用 d.有线电视初装费
e.宽带初装费
f.物业房产等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g.其他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上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双方按约定承担。甲方承诺该项目没有物业管理费。如有,物业费由甲方承担。
2、交付托管物业时,甲方负责结清该物业交付前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电费、水费、燃气费、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等)。交付托管物业前,若甲方、乙方、第三方之间因此产生争议,甲方应解决,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乙方无关。影响托管物业经营的,甲方应向乙方、预订或入住客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条物业(房屋及附属设施)维护
1、经营托管期间,因附属设施自然折旧或质量问题以及小区建筑、物业管理、托管物业装修等原因造成损坏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营托管过程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意外损坏和丢失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有权对托管物业的日常简单维护和维修,维修费用超出100元/套的,乙方须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即可修理;如遇影响客人入住的,或非因乙方原因无法联系甲方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事后通知甲方;维修费用低于100元/套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事后通知甲方。
3、物业托管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被盗、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先行处理,之后乙方有权向甲方依法追偿或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向第三方追偿,甲方应依法赔偿或积极配合乙方向第三方追偿。
4、为保证托管物业的入住率及品质,托管物业在托管达到800间夜以上(不含甲方及其亲友自住时间),应对托管物业的墙面进行全面的粉刷翻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甲方收入中扣除。此外,乙方亦可根据托管物业的实际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墙面进行全面粉刷、油漆等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甲方收入中扣除。
第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及时收取经营收入分成款,除非乙方有正当理由或征得甲方同意逾期支付的。
2、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将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整个托管期内托管物业无使用纠纷,交付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
3、经营托管期间,如果托管物业所在小区统一改装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拒绝改装,以免影响乙方对托管物业的租赁业务开展,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经营托管期内,与乙方核对确认没有客人预订或入住时,甲方有权检查物业及附属设施的保养和使用情况,甲方不得擅自增减室内物品及设施。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甲方临时行使免费入住权仅限于19层和20层的42套房源,甲方可通过途家网站了解托管物业的预订情况,若甲方托管物业未被客人预订,甲方可通过下业主自住订单行使免费入住权。
若甲方托管物业已被预定的,乙方向甲方出示托管物业已预定的相关凭证,并可根据乙方所经营的其他托管物业就近安排甲方入住,甲方承担物业经营差价。
如乙方经营物业均有客人入住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行使免费入住权,甲方要求乙方安排其他物业入住,乙方可以配合协助,但由此产生的房费、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和
宽带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有甲方承担。
6、甲方行使免费入住权入住托管物业,无需支付住宿费用,但是自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和宽带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行使免费入住权时,若仍需乙方提供其他服务,则按服务项目收取费用。(详见附加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8、甲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其对托管物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在整个经营托管期内,乙方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单独占有、使用和管理经营托管物业,不受非法干涉、侵犯。因甲方原因而发生的托管物业的产权、债务等各类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确保乙方及客人不因此而遭受不利影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及客人全部损失。
9、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物业委托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托管、代理等,否则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因乙方重大过错导致托管物业受到严重损坏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过错而所造成的损失。
10、甲方将其与租赁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留存在托管物业内的,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租赁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经双方确认的甲方留存的私人物品由乙方封存或甲方自行上锁。
另外,未经双方确认的甲方留存的私人物品之遗失、损坏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1、经营托管期内甲方处分托管物业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本款所称“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送、继承、抵押等行为。但这些处分行为必须不得损害乙方及其客人的利益,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及其客人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2、经营期间,甲方须按时缴纳托管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保证物业能够正常经营。如甲方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乙方可以先行代缴,再从甲方的经营收入中扣除。
13、经营期间,如因于物业公司的干涉等因素,影响到乙方对该物业的正常经营,甲方应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经营。
14、甲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营托管期内,乙方有权利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托管物业享有单独占有、使用和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且不受甲方及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2、乙方必须在办妥各项正规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依法经营,乙方有权自主地利用托管物业开展经营活动。
3、托管物业在以下情形下发生毁损的,不应归责于乙方:
(1)乙方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业的;
(2)乙方按托管物业说明书所标明的方法使用托管物业的;
(3)乙方按托管物业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托管物业的;
(4)托管物业发生的正常损耗、老化、破损、折旧等。
5、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托管物业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减少、扣除相应金额的经营收入分成款或解除本合同。
6、乙方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营收入分成款,并在托管期满后10日内将托管物业交还甲方。
7、托管物业仅用于经营出租使用,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客人进行严格管理,以免客人利用托管物业从事违法活动。
8、乙方应当妥善管理托管物业,因乙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致使托管物业毁损、灭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经营期间乙方应该做到公开、透明,如实地向甲方汇报托管物业的经营情况,随时依照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抽查。
10、如果甲方交付房屋时达到四星以上装修标准,乙方承诺提供五星度假公寓配套服务。
11、乙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按如下地址进行:
甲方:
住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固定电话:
2、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速递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速递邮寄的方式且不能确定具体送达日期的,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为送达。
3、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式所做出的联络应视为有效。
4、双方之间的通知除书面形式外,电子邮件也视为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
第十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各方保证,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项下之事务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未全面且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以及其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的,即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为5000元/套人民币。违约方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约的,违约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按守约方要求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义务,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违约方经守约方催告后,仍未纠正,导致守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依照本款前述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无责终止合同。
3、无特殊原因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迟延支付经营收入分成款超过15日的,除应按约定如数补交外,从第16天起还应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套。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迟延交付物业超过15日的,从第16天起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套。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如甲方单方要求退出与乙方合作的,应获得乙方同意且应按照5000/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否则,因甲方单方退出托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乙方已为托管物业投入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之“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各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本合同的,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顺延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当地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且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对无争议的其他义务各方均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需在90日内签署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附件(标“必须”)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之效力:
1、托管物业的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含小区和公寓的平面图)及当地房产交易中信出具的产权所属证明;(必须)
2、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3、托管物业附属设施清单;(必须)
4、水、电、气表读数确认记录单;(必须)
5、家电购买凭据复印件及保修单;
6、有线电视用户手册及机顶盒卡;
7、托管物业的房卡、门禁卡、购电卡、购水卡、购气卡等小区配备的相关卡;
8、电话及宽带业务登记表;
9、甲方信息登记卡(含用于收入转账的业主银行账户资料);
10、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必须)
1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12、缴纳物业费(签署托管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物业费)收据复印件。(需要)
甲方(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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